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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想要買貴局的房地,可以出售嗎?
    • 點擊數:1349

    我們經管的房地,應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直接管理使用,如無需使用時,依規定應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如屬國有財產,則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接管,如屬地方政府之財產,則移交由該地方政府指定之機關接管,屆時你可向該接管機關申請承買。

  • 有關私有既成道路要如何申請補償?
    • 點擊數:728

    私有既成道路土地,係因使用年代久遠已具有公用地役關係,有關私有既成道路土地之處理,茲因本局經管之省道系統中,類似土地甚多,所需徵收經費龐大,非政府預算所能負荷,致目前本局針對私有既成道路,均依據「交通部公路局經管之省道私有既成道路土地取得處理要點」辦理,主要取得方式係併入年度工程計畫之方式取得。

  • 貴局經管的房地,可以辦理出租嗎?
    • 點擊數:417

    一、我們經管的房地,應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直接管理使用,原則上我們機關是不得辦理出租的。但在不違背原定用途及不影響公務使用的情形下,才可提供出租並收取租金。
    二、至於租金的計算,如出租之房地屬國有,則依照財政部訂定的「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辦理,如屬地方政府之財產,則依該地方政府之相關規定辦理。

  • 民眾占用貴局管理之房地是否構成刑責?
    • 點擊數:320

    占用本局管理之房地,除涉及刑法第320條規定之竊佔罪 ,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外,並須依民法第179條、第767條等規定,負騰空返還土地及不當得利之責任。此外,所占用之土地,如屬於山坡地,因占用人違反規定使用導致水土流失時,另又涉及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或水土保持法之刑責。

  • 私人占用貴局管理之房地,如何處理?
    • 點擊數:274

    如經本局確認有占用情形,則依以下方式辦理:
    (一)協調占用者騰空返還。
    (二)違反相關法律或使用管制者,通知或協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三)以民事訴訟排除。
    (四)依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移請地方警察機關偵辦或逕向檢察機關告訴。占用情形影響國土保安或公共安全者,優先移送。
    (五)其他得排除占用之適當處理方式。

  • 辦理土地協議取得時協議價格如何決定?
    • 點擊數:236

    有關協議價購之價格,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另依內政部函示,所稱市價係指正常交易價格,該市價資訊之取得可參考政府相關公開資訊或不動產仲介業之相關資訊,或委由不動產估價師查估。
    本局辦理協議取得時之市價係經蒐集政府各相關公開資訊、各轄管地方政府地政局或地政事務所提供之協議價購市價,或委託不動產估價師查估,經綜合評估分析後估定之。

  • 徵收補償費何時可領取?
    • 點擊數:210

    依規定徵收補償費須在徵收公告期滿後15日內發給完畢,因此,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徵收公告後將會以書面通知領取補償費的時間及地點。

  • 徵收土地之地價補償標準如何?
    • 點擊數:202

    依土地徵收條例30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6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

  • 對徵收補償不滿意,怎麼辦?
    • 點擊數:186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第2項規定,權利關係人對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者,得於徵收公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異議,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接收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告知。

  • 土地被政府徵收後,殘餘的土地要如何申請一併徵收?
    • 點擊數:167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規定,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或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您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1年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