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問答集 (FAQ)

 

路標玩味

 

更新日期:92.02.18

 

Q:征收私有土地作為公路用地之法令依據?

A:依據89年2月2日 總統公布之「土地征收條例」第三條之規定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交通事
    業,得征收私有土地。


Q:征收土地之殘餘部份,可否申請一併征收?

A:依據「土地征收條例」第八條之規定,征收土地之殘餘部份因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
    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征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縣(市)政 府 主 管
    機關申請一併征收,逾期不予受理。


Q:征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發給之補償費何時可領取?

A:依據「土地征收條例」第二十條之規定,征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
    後15日內發給之。

Q:被征收之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其征收補償費繼承人可否按其應繼分領取?

A:依據「土地征收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被征收之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
    ,其征收補償費得由部分繼承人按其應繼分領取之。

Q:未領之補償費,政府如何處理?

A:  依據「土地征收條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國庫設立土
   地征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保管因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補償費,該補償費應
   於規定發給補償費之期限屆滿次日起三個月內存入專戶保管,並通知應受補償人。自通
   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15年未領取之補償費歸屬國庫。


Q:被征收之土地,其補償費如何計算?
A:  依據「土地征收條例」第三十條之規定,被征收之土地應按照征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
   值補償其地價,必要時得加成補償,其加成補償成數,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比照一
   般正常交易價格,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於評議當年期土地公告現值時評定之。


Q:既成道路,何時可辦理征收補償?

A: 本局經管之省道公路系統中,尚未征收補償之既成道路為數甚多,因所需經費龐大,非
    本局預算可以負擔,須俟上級籌妥財源始能辦理征收補償。

Q:如何辦理退還押標金?

A:
  1.當場退還:廠商於開標日決標後未得標,逕向業務承辦人退還。
  2 .逕匯廠商帳戶:

   
 a. 未得標廠商於開標當日決標後,未親自領回該押標金,由承辦人交出納收帳存入公庫,
     俟本處內部作業後,逕匯該廠商帳戶。
    b. 得標廠商繳足履約金後退還押標金。

   註:廠商應將正確帳戶填妥,否則誤撥或經銀行退還延誤撥款時效,由廠商自行負責。

Q:如何辦理繳交履約(保固金方式)?
A:
  1 . 現金(支票、匯票)繳納,抬頭需填寫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
  2. 以定期存單繳納:請依採購法規定之格式至銀行辦妥質權設定予本處(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
   工程處)後,將定期存單及銀行覆函交本處收帳。
  3. 以銀行保證書繳納:請依採購法規定格式(如附件)至銀行辦妥後,銀行保證書格式一式二份
   函文本處,經本處派員對保無訛後始完成繳納手續。


Q:如何辦理退還履約(保固金)?
A:廠商攜原繳納履約(保固金)收據至承辦該工程段所之工程人員及主管簽註後,交本處考工
    辦理。

Q:設置路況錄音報導專線(總局02-23113455-439-802-23113456-8)(一區02 -26827015)

(二區04 -23714891)(三區08 -7862128)(四區03- 9953763)(五區05 -2754178)分二種狀況處理?

A:
  
全線暢通時播報:
  公路總局您好,本局所轄路線目前路況良好,全線暢通,惟經過山區及易坍
  方危險危險路段,仍請小心駕駛、注意安全,公路總局祝您行車平安。

  
道路坍方時播報:
  公路總局您好,本局所轄路線 (
間)道路坍方交通阻斷,目前搶修中,
  預計 年 月 日 時搶通,不便之處,敬請原諒,其餘路線均暢通,惟經過山區及易坍方危險危
  險路段,仍請小心駕駛、注意安全,公路總局祝您行車平安。

Q:設置免費投訴專線(總局0800 -231-034)(一區0800 -271-143)(二區0800 -437-005)

(三區0800 -861-009)(四區0800 -396-602)(五區0800 -527-509)?

A:接獲民眾投訴道路有關路面坑洞、障礙物、施工妨礙通行及路況情形時,由工程司解說
    瞭解後,以電話通知所轄工務段,儘速處理現場狀況,將狀況排除恢復良好路況。

Q:設置E -mail信箱?

A:符合潮流,便利民眾即時雙向溝通管道,由主辦工程司迅速辦理,並處理後答復民眾。

Q:設置號誌申請程序?

A:
   1、由鄉鎮市公所發函工務段申請。
   2、由工務段召集相關單位現場會勘。
   3、會勘結果如符合設置標準規定,報請工程處同意補助裝設費用後辦理。
   4、設置完工後移交地方縣警察局交通隊負責管理及維護。


Q:設置路燈申請程序?

A:
   1、由鄉鎮市公所發函工務段申請。
   2、由工務段召集相關單位現場會勘。
   3、會勘結果如符合設置標準規定,需由地方政府承諾負擔維護費及電費後,報請工
      程處同意補助裝設費用後辦理。
   4、如未達設置標準,但確有實際需要由地方政府承諾負擔維護費及電費後,報請工
     程處同意補助裝設費用後辦理。


Q:挖掘道路申請程序?

A:
   1、申請資格:限公有之公共設施或民營公用事業之公共設施埋設物,個(私)人申請不受理。
   2、由管線單位提出申請(按公路總局制定之格式填送一式五份)送養護工務段,需附交通
     維持計劃及施工計劃書及棄土計劃書等。
   3、工務段依作業程序初審50M2以下合格案件由工務段核准,50M2以上及橋梁附掛件
     由工務段初審後轉報工程處核定。

Q:工程名詞及路標釋疑?

A:

 

※標誌之分類及其作用如下:

一、警告標誌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及行人瞭解道路上之特殊狀況、提高警覺,並準備防範應變之措施。

二、禁制標誌

用以表示道路上之遵行、禁止、限制等特殊規定,告示車輛駕駛人及行人嚴格遵守。

三、指示標誌

用以指示路線、方向、里程、地名及公共設施等,以利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易於識別。

四、輔助標誌

除前述三款標誌外,用以便利行旅及促進行車安全所設立之標誌或標牌。

 

※標誌之使用顏色原則如下:

一、紅色

-

表示禁制或警告,用於禁制或一般警告標誌之邊線、斜線或底色及禁制性質告示牌之底色。

二、黃色

-

表示警告,用於安全方向導引標誌及警告性質告示牌之底色。 --------------------------

三、橙色

-

表示施工、養護或交通受阻之警告,用於施工標誌或其他輔助標誌之底色。

四、藍色

-

表示遵行或公共服務設施之指示,用於省道路線編號標誌、遵行標誌或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誌之底色或邊線及服務設施指示性質告示牌之底色。

五、綠色

-

表示地名、路線、方向及里程等之行車指示,用於一般行車指示標誌及行車指示性質告示之底色。

六、棕色

-

表示觀光、文化設施之指示,用於觀光地區指示標誌之底色。 ------------------------

七、黑色

-

用於標誌之圖案或文字。 --------------------------------------------------------------------------------

八、白色

-

用於標誌之底色、圖案或文字。 ----------------------------------------------------------------

 

※標誌之體形分為下列各種:

一、正等邊三角形

用於一般警告標誌。

二、菱形

用於一般施工標誌。

三、圓形

用於一般禁制標誌。

四、倒等邊三角形

用於禁制標誌之「讓路」標誌。

五、八角形

用於禁制標誌之「停車再開」標誌。

六、交岔形

用於禁制標誌之「鐵路平交道」標誌。

七、方形

用於輔助標誌之「安全方向導引」標誌、禁制標誌之「車輛遵行方向」、「單行道」及「車輛專行車輛」標誌、一般指示標誌及輔助標誌之告示牌。

八、箭頭形

用於指示標誌之「方向里程」標誌。

九、梅花形

用於指示標誌之「國道路線編號」標誌。

十、盾形

用於指示標誌之「省道路線編號」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