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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入中

資料處理中

本項拖救服務對象為大、小型客、貨車輛,不含車輛檢修及加燃料、加水。

拖救前:

  1. 先查看前來拖救之拖救車是否為高(快)速公路局特約拖救車,特約拖救車車身為黃色,並以黑色標示「高速公路局特約拖救車」或「快速公路特約拖救車」(如附圖1)字樣,前擋風玻璃貼有識別證(如附圖2),拖救人員均穿著所屬公司制服並佩戴拖救服務工作證(如附圖3)。
  2. 請先索閱「快速公路小型車輛拖救服務契約三聯單」或「快速公路大型車輛拖救服務契約三聯單」,拖救服務費用標準並登載於三聯單第三聯背面,於詳閱內容及核對登錄資料(包括執行服務之拖救廠商、車輛與服務人員),確認無誤並於「車主及駕駛人簽章」欄位簽認後,才可同意其進行拖救作業。
  3. 小型車輛拖救服務費用區分為「拖救費用」、「待時費」及「現場作業費」三項,大型車輛拖救服務費用則區分為「拖救費用」、「待時費」及「其他服務項目費用」三項,請車主或駕駛人要求服務人員逐項按實填寫,以避免爭議。
  4. 請車主或駕駛人自行指定拖往地點,且自行指定修理廠,以保障自身權益。
  5. 為配合被拖救車輛上不得載人之規定,本局已公告:「執行被拖救車輛上需轉乘人員接駁任務之車輛,得於高、快速公路路肩暫停,並搭載轉乘人員後迅速駛離。不受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2條第1項及第22條規定之限制」並籲請注意下列事項:
    • 請用路人通知親友接駁或聯繫計程車提供服務。
    • 若用路人無相關聯繫管道時,請用路人洽110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或本局服務專線0800231035,提供計程車行之叫車聯絡電話。
    • 等待接駁時,請用路人下車至安全處所。
    • 待時費增列1項,即拖救車在現場等待被拖救車上乘員轉乘接駁期間,所等待之費用。

拖救後:

  1. 請務必索取拖救服務契約三聯單之車主聯(第三聯),及向拖救公司索取「統一發票」,以作為日後申訴或檢舉之憑據。
  2. 若有超收費用或服務不週時,請檢具相關證明資料向三聯單上的轄區養護工程分局檢舉或申訴。
  3. 請以手機掃描QR-code,填寫服務滿意度問卷,提供回饋與建議。
圖1 高(快)速公路特約拖救車車身型式
圖1 高(快)速公路特約拖救車車身型式

拖救車識別證(113).png

圖2 快速公路特約拖救車輛識別證
拖救服務證-新.png
圖3 快速公路特約拖救車人員服務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