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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遭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陳述意見

應備文件:

  1. 陳述意見書。(以十行紙或白報紙書寫或至各監理所、站服務台索取定式表格,免費供應)。
  2.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紅單)影本。
  3. 陳述意見內容有關資料。

辦理方式:

檢具應備文件遞送或郵寄至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紅單)所載應到案處所監理機關。

注意事項:

須於應到案日期前遞送或郵寄陳述意見書。

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後,不服裁決內容提起行政訴訟

應備文件:

  1. 行政訴訟書狀(向法院購買司法狀祇)一式兩份,請載明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2.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影本乙份。
  3. 行政訴訟相關證據資料。

辦理方式:

檢具應備文件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

注意事項:

  1. 受處分人(原告)須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為之。
  2. 受處分人(原告)依管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裁判,作為裁罰標準。
  3. 交通裁決事件之起訴每件由法院收取新臺幣300元之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