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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局」溯其沿革「臺灣省公路局」成立於民國三十五年八月一日,由當時臺灣行政長官公署交通處鐵路管理委員會汽車處改組而成,負責接管公路運輸業務,同時並代辦交通部公路總局所委託之公路監理行政工作。民國三十六年五月臺灣省政府成立後,隸屬於臺灣省政府交通處。民國三十八年續接管「臺灣省公共工程局」所掌全臺公共工程業務,自此公路局之業務範圍包括公路工程、公路運輸、公路監理三大類別。

民國六十九年十月一日依照「公路法」之規定,經報奉核定,將公路局所掌之運輸業務劃出,另外成立「臺灣汽車客運公司」,並依照新修正之組織規程改組,於是公路局所掌業務調整為公路工程與公路監理二大類別。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因精省再改隸交通部,「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條例」奉總統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公布,並報奉行政院核定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施行,機關全銜更名為「交通部公路總局」。

茲因公路總局用人制度以「資位職務分立制」任用,導致新進人員薪資、福利與採行「官等職等併立制」之一般行政機關差距甚大,使得離職率高、外補不易,衍生人力斷層之問題,爰經立法委員葉宜津等24人提案將「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條例」修正為「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法」並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公路總局機關人事制度由「資位職務分立制」改為「官等職等併立制」;嗣奉總統於民國一〇五年十一月十六日公布,並報奉行政院核定自民國一〇七年一月十五日施行。改制後,營造更好的工作環境,優化既有的人事與組織,「公路人」的優良傳統與經驗得以延續,提升機關整體績效。

現配合交通部組織改造,公路總局機關全銜復更名為「交通部公路局」,其組織法於民國一一二年五月十六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七日公布,並奉行政院核定自民國一一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公路局續就公路工程建設、養護、監理及運輸等業務,簡政便民,服務全國民眾,打造幸福公路及追求永續共榮施政願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