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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畫設計階段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1. 本局施工說明書有關交通、安衛、環保技術規定
  2. 工程會訂定公共工程安全衛生項目編列參考附表(請至勞動部網站查詢最新版)
  3. 勞動部訂定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請至勞動部網站查詢最新版)

開工前應注意事項

工程簽訂契約後,工務段應就其工程性質於施工前準備召開相關業務會議及督促承包商提報勞安相關執行計畫參考如下:

  1. 召開工程開工安全衛生告知協調會議
  2. 召開承包商提送之交通維持、安全衛生管理暨執行、環境保護管理暨執行及營建工程逕流廢水污染削減等計畫書之審查會議及轉送相關單位審查與備查
  3.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申請書、施工計畫書、施工安全評估報告書等(該工程如屬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之一者),工務段應督促承包商於工程得標後即向當地職業安全衛生中心申請審查或檢查
  4. 承包商應提報經檢查機構備查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5. 承包商應提報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人員)設置報備書核准文件(30人以上),若勞工30人以下,則填報「營建工程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報備書」
  6. 承包商應依契約規定於開工前向甲方申請其工地交通、安衛、環保設施數量之檢查,並經甲方檢查核可後始可動工
  7. 工務段(所)辦理繳納空污費事宜

施工中查核重點

A.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占30分)

  1. 工程主辦機關應辦事項
  2. 監造單位應辦事項
  3. 廠商應辦事項

B.安全衛生設施辦理情形(占70分)

  1. 墜落防止
  2. 倒塌、崩塌防止
  3. 感電防止
  4. 被撞防止
  5. 物體飛落防止
  6. 工作場所災害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