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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

  1. 買賣雙方國民身分證正本(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個人名義委託汽車買賣業以外之他人代辦者,應繳驗雙證件,請詳閱注意事項;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 )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書 (公司行號名義)。
  2. 行車執照。
  3. 過戶登記書並蓋妥雙方印章。
  4.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應在30日以上,並請先至保險公司變更為新車主名稱或依規定辦理權益移轉)。

規費:

新臺幣150元。

注意事項:

  1. 公司行號繳驗之上揭證明文件為影本者,另繳驗該公司、行號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
  2. 如有違章、欠稅費請先清理(如在最近2個月內繳納者,請檢附收據)。
  3. 出廠5年以上機車辦理過戶時,需於公路監理單位辦理臨時檢驗合格。
  4.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有效期間不滿30日者,不得辦理過戶登記。
  5. 以個人名義委託汽車買賣業以外之他人代辦過戶者,除繳驗上述應備證件外,應另繳驗代辦人身分證與汽車所有人含買賣雙方有效之駕駛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護照等證明文件。但汽車所有人有效之駕駛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護照等證明文件得以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文件代替之。
  6. 禁止異動或動產設定者,均應依規定先行撤銷或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