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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種: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下列車輛之證照免申請換發:

  1. 校車、幼童專用車及救護車以外自用汽車行車執照。
  2. 機車行車執照。
  3. 自用拖車使用證。

應備證件:

  1. 原行車執照。
  2.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應在30日以上)。

收費:

汽車新臺幣200元

注意事項:

  1. 如有違章、欠稅費請先清理(如在最近2個月內繳納者,請檢附收據)。(牌照稅以輔導繳納為原則 )。
  2. 汽車已屆指定檢驗日期者,應先辦理檢驗合格。
  3.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應有效期間不滿30日者,不得換發行車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