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相關作業規定

一、申辦籌設

(一)應備文件:

1、汽車運輸業籌備申請書一式三份逕向各所(站)、服務中心、運輸業管理課(股)洽取或上網下載。

2、負責人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辦理程序﹕

1、填妥「汽車運輸業籌備申請書」並備齊應備文件。

2、逕送或郵寄各所﹙站﹚運輸業管理課﹙股﹚辦理。

﹙三﹚注意事項﹕

1、計程車客運業牌照凍結期間﹐不受理申請。

2、須具有充分經營財力及合於規定車輛、站場設備與合於當地運輸

需要並增進公眾便利﹙如附表﹚。

業別

資本額

車輛數

公路汽車客運業

新台幣壹億元以上

全新大客車五十輛以上

遊覽車客運業 遊覽車客運業專辦交通車業務

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     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

全新大客車三十輛以上       

大客車十輛以上得不受全新車輛限制﹐其車齡不得超過七年

計程車客運業

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

全新小客車三十輛以上

小客車租賃業

甲種: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

乙種: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

甲種︰全新小客車一百輛以上

乙種:全新小客車十輛以上

汽車貨運業

汽車貨運業專辦搬家業務

新台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

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

全新貨車二十輛以上﹐並得視營運需要購置聯結車併同貨車計算

全新貨車八輛以上﹐並得視營運需要購置聯結車併同貨車計算    

汽車路線貨運業

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

全新貨車三十輛以上﹐並得視營運需要購置聯結車併同貨車計算

汽車貨櫃貨運業

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

全新曳引車十五輛以上及全新半拖車三十輛以上

個人經營小貨車貨運業

資本額不限

自購小貨車一輛,車齡不得超過二年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

資本額不限

自購小客車一輛,車齡不得超過三年

3、偏遠或離島地區之公路汽車客運業依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四條

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及第四款第(一)目之1但書規定辦理。 

二、申辦立案

(一)應備文件︰

1、汽車運輸業立案申請書一式三份逕向各所(站)、服務中心、運輸業管理課(股)洽取或上網下載。

2、公司證明文件及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3、公司章程或合夥人契約書一份。

4、股東或合夥人名冊一份。

5、事務所及停車處所核准文件影印本各一份。

6、委託修護保養契約書及保養廠商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7、購置車輛證明文件及清冊一份。

8、股東(或合夥人)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

(二)辦理程序︰

1、填妥汽車運輸業立案申請書。

2、檢齊應備文件逕送或郵寄各所(站)運輸業管理課(股)辦理。

(三)注意事項︰

1、應於核定期限內辦妥車輛一次登檢領照手續並加入當地汽車運輸業同業公會。

2、自領得汽車運輸業執照或營運路線許可證之日起應於一個月內開始營業或通車營運並檢附公會核發之有效會員證影本報請公路主管機關備查。

三、申辦開業

(一)應備文件︰

1、開業申請書(函)一份。

2、汽車新領牌照清冊一份及公會核發之有效會員證影本。

(二)辦理程序︰

1、填妥開業申請書(函)(格式不拘)並備齊應備文件。

2、逕送或郵寄各所(站)運輸業管理課(股)辦理。

四、申辦增車

(一)應備文件︰

1、申請書一份(敘明增車之種類、型式及輛數)。

2、遊覽車客運業增購全新車輛應檢具稅捐機關最近一年內報稅證明。

3、當地該業同業公會核發之有效會員證書影本。

(二)辦理程序︰

1、填寫申請書一份(格式不拘)。

2、逕送或郵寄各所(站)運輸業管理課(股)辦理。

(三)注意事項︰

1、應結清車輛欠繳燃料使用費及交通違章案件。

2、最近六個月內無違規營業受處分之紀錄。

3、資本額及停車場應足夠增車之需求。

4、遊覽車客運業一年增新車一次並應檢附最近一年之營業額紀錄(每車每年營業額一百八十萬元以上)按營業額核定增車比率並扣除前一年,出售之車輛數。

五、申辦營業車輛過戶

(一)    應備文件︰

1、申請書一份。

2、當地該業同業公會核發之有效會員證書影本。

(二)辦理程序︰

1、填寫申請書(格式不拘)。

2、逕送或郵寄各所(站)運輸業管理課(股)辦理。

(二)    注意事項︰新設立汽車運輸業所領用之車輛牌照﹐自核發牌照之日起算一年內﹐不得辦理。

六、申辦營業汽車繳銷牌照

(一)應備文件︰

1、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二份(向各所、站服務中心洽取)。

2、行照、號牌、車籍資料、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辦理程序︰

1、填妥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

2、備齊書件至運輸業管理課(股)簽證後﹐再至車輛管理課(股)辦理繳銷登記。

(三)    注意事項︰新設立汽車運輸業所領用之車輛牌照﹐自核發牌照之日起算一年內﹐不得辦理。 

七、申辦汽車替補手續

(一)應備文件︰

1、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二份逕向各所、站服務中心洽取。

2、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二)辦理程序︰

1、填妥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

2、備齊應備文件至各所(站)運輸業管理課(股)簽證後﹐再至車輛管理課(股)辦理車輛檢驗領照。

(三)注意事項︰

1、繳銷車輛車額應自繳銷牌照之日起二年內以同一車輛種類全新或年份較新之車輛替補﹐逾期註銷替補。

2、計程車公司行號未能於繳銷牌照二年內之期限替補,得於期限屆滿前內申請展期,主管機關視情況需要核定,最高不得超過八年,逾期註銷替補。 

八、申辦變更負責人、地址、公司名稱

(一)應備文件︰

1、申請書一份。

2、股東或合夥人同意書(股份有限公司則為會議紀錄)一份。

3、平面位置圖(變更負責人、公司名稱者免填)。

4、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一份(變更負責人、公司名稱者免附)。

5、房屋租賃契約一份(變更負責人、公司名稱者免填)。

6、新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變更地址、公司名稱者免附)。

7當地該業同業公會核發之有效會員證書影本。

(二)辦理程序︰

1、填妥申請書(格式不拘)。

2、逕送或郵寄各所(站)運輸業管理課(股)。

3、經核准後﹐再持核准公文至商業主管機關辦理。

(三)注意事項︰

1、事務所應於明顯處標明公司名稱﹐並應設置電話、車輛動態板及辦公室桌椅等。

2、公司所屬車輛有設定動產抵押及附條件買賣登記者,辦理公司地址及名稱變更應先取得債權人同意書或辦理動產登記註銷。另涉及違規及稅費之案件,應依其規定辦理。

九、各項變更辦妥商業登記後﹐申辦換發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或簽證

(一)應備文件︰

1、申請書一份。

2、變更登記卡影本一份。

3、公司證明文件及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4、公司章程或合夥契約。

5、原領之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二)辦理程序︰

1、填妥申請書(格式不拘)。

2、逕送或郵寄各所(站)運輸業管理課(股)。

(三)注意事項︰

1、應於核准之日起兩個月內﹐檢齊所屬車輛資料(含行照)及變更後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並填妥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連同核准函,向各所(站)車輛管理課(股)辦妥車籍資料變更登記。

2、車輛設定動產抵押、附條件買賣者﹐應檢附債權人同意書。

3、公司遷移至轄外其所屬車輛車籍應於二個月期限內一次辦妥變更登記。

十、申辦設置停車處所

(一)應備文件︰

1、汽車運輸業設置停車處所申請書逕向各所(站)運輸業管理課(股)洽取。

2、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如係租用或借用者另須附契約書)。

3、地籍圖謄本。

4、土地登記簿謄本。

5、土地分區使用證明。

6、停車處所位置平面關係圖。

(二)辦理程序︰

1、填妥申請書並備齊應備文件。

2、逕送或郵寄各所(站)運輸業管理課(股)。

3、擇期現場會勘(會同相關單位)。

(三)注意事項︰

1、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請向地政事務所申請,限最近三個月有效;土地使用分區證明請向地方政府申請。

2、土地租約或借約之使用期限應在二年以上。

3、上述文件均為一式三份。

4、停車場不得在左列地區內設置︰

l           l        道路交岔路口、圓環、平交道十公尺內。

l           l        消防隊、公共消防栓十公尺內。

l           l        公路(市區)客運車站(招呼站)及加油站十公尺內。

l           l        學校、娛樂場所、醫院、市場門前兩側三十公尺內。

l           l        停車場聯外道路,不能順利通行車輛者。

5、停車場(棚)應懸掛公司行號名稱標示牌,地面應壓平堅實,並保持清潔﹐週圍界址應設置圍牆、竹籬或鐵絲網,並應設置消防設備。

十一、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

(一)具備資格︰

1、年齡三十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者。 但年滿六十歲者﹐應每年至公立醫院作體格檢查一次,合格者應檢具體格表,於屆滿一個月前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領有效期限一年之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

2、連續持有有效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六年以上者。但依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補辦查驗或換發新證者,視同連續持有,惟中段時間應予扣除。

3、本人未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或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

4、持有大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者,必須換領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其駕駛年資得予併計,並保留其資格。

5、符合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獎勵辦法規定獲選為優良計程車司機,經中央或直轄市、縣(市)公路主管機關核定獎勵有案者或領有殘障手冊之計程車駕駛人,得不受12款之限制。

6、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不得兼營其他汽車運輸業或受僱為其他汽車運輸業之駕駛人。

7、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應在所在地之監理機關轄內設有戶籍。其戶籍地如有遷移變動時,應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報備。

8、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個人計程車客運業登記︰

(1)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者,或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確定者。。

(2)曾犯傷害、妨害自由、公共危險,或除強姦以外之妨害風化等罪之一,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3)曾犯前二款以外其他刑事案件之罪(不包括違反舊票據法者)經判決確定﹐而有左列情刑之一者︰

A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經赦免後﹐未滿五年者。

B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尚未執行﹐或行刑權時效消滅後未滿五年者。

C受刑人在假釋中者。

(4)最近三年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違規記點者。

(5)最近五年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

(6)最近三年內曾由計程車乘客提出申訴檢舉﹐並經公路監理或警察機關查證屬實者。

(二)應備文件︰

1、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申請書、駕駛執照違規計點吊扣調查表、素行調查表、切結書、經歷證明書各一份(各所、站免費供應)。

2、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小客車職業駕駛執照正、反面影本。

4、有效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正、反面影本。

5、二吋相片二張。

6、印章。

(三)辦理程序︰

檢齊上述證件(申請登記時應繳驗前款有關證件正本)至各所(站)運輸業管理課(股)辦理登記。

(四)注意事項︰

1、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2、凡以已繳銷牌照之四門轎車申領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牌照者﹐車齡以不超過三年為限。

3、個人經營計程車牌照之使用以原申請人為限﹐不得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但經核准歇業者﹐得連同原車過戶與符合個人經營計程車申請資格條件者。 

十二、申辦計程車設置無線電台

(一)具備資格︰

1、計程車客運業。

2、計程車客運服務業。

3、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4、計程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商業同業公會、計程車駕駛員職業工會。

5、警察機關所成立之交通義警、交通服務單位。

6、其他符合設置標準﹐並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定認可之法人團體。

(二)應備文件︰

1、計程車專用無線電架設許可證電台執照申請書(各所、站免費供應)。

2、營運計劃書(各所、站免費供應)。

3、基地台所在地之同一計程車營業區域內﹐計程車所有人架設車台之意願同意書或駕駛人切結書二百輛份以上(其屬省轄區域計程車數量較少者得酌予降低為一百五十輛份以上)。

4、計程車無線電車裝台清冊。

(三)辦理程序︰

1、各所(站)公布受理期間內﹐檢齊上述文件一式三份逕送或郵寄各所(站)運輸業管理課(股)。

2、依計程車無線電台審核考核表之條件予以評估﹐擇其較優者核轉交通部電信總局核發架設許可證。

3、領得架設許可證後一年內完成基地台架設及備妥規定數量以上之車台無線電收發信機者﹐經查驗合格後發給執照,申請人未在有效期限間架設完成者,得於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敘明理由申請延展,延展期間最常為一年,並以一次為限,逾期及撤銷其架設許可。

(四)注意事項︰

1、每一營業計程車僅得設置一座車台﹐其有重複增設之車台予以拆除。

2、電長及作業人員應由公路監理監理機關函請警政單位查核素行,符合規定者准予任用。

十三 、申辦停(歇)業手續

(一)應備文件︰

1、申請書一份。

2、股東或合夥人同意書(股份有限公司檢附股東會議紀錄)一份。

3、原領之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二)辦理程序︰

1、填妥申請書(格式不拘)並備齊應備文件。

2、逕送或郵寄各所(站)運輸業管理課(股)。

3、經核准後持公文向商業主管機關辦理停(歇)業手續。

4、經商業主管機關同意後檢具該函影本及車輛清冊向管轄所站報備。

5、公司所有車輛應辦妥報停、繳銷、出售或報廢手續(歇業不得辦理報停)。

(三)注意事項︰

1、公司所有車輛之違規與稅、費應規定結清,並無法院或稅捐等機關禁止異動登記。

2、公司所屬車輛有設定動產抵押及附條件買賣登記應先辦理動產登記註銷。

3、期限內憑主管機關停業通知函﹐辦妥所有車輛繳銷、過戶或報停手續。

4、停業期滿不擬經營,應辦理歇業手續。

5、汽車運輸業全部營業車輛均已出售或經吊銷、繳銷、註銷牌照者﹐應申報停業或歇業。

6、辦妥歇業手續後不得再復業。

十四、申辦復業

(一)應備文件:

1、復業申請書。

2、股東會議紀錄。

3、停車場設置資料及車輛修護廠商合約書並附修護廠之登記證明影本。

4、增車或購車計劃。

(二)辦理程序:

1、填妥復業申請書及備齊應備文件。

2、逕送或郵寄各所(站)運輸業管理課(股)。

(三)注意事項:

1、主事務所及停車場逾期使用應先申請會勘核符規定後,向商業主管機關辦理復業。

2、依規定期限辦妥增車或購車手續。

3、向所屬會員公會辦理會籍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