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維護:監理組企畫科 (97.06.02)

交通違規作業規定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作業

 一、車輛所有人或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應辦與注意事項?
  (一) 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紅單)後,依所記載「應到案日
      期」前往監理所、站接受裁處或以郵繳即時銷案、電話語音轉帳、網
      路方式繳納罰鍰。並請於「應到日期」前,以電話查詢該交通違規案
      件是否已由舉發單位移送至應到案處所,避免徒勞往返。
  (二) 如發現接獲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所填載之車牌號碼或被
      通知人姓名有疑問,請於應到案日期前向原舉發單位或監理所、站提
     出書面申請要求更正, 以免逾越繳納期限,受加重處罰。

 二、車輛所有人或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時,應如何繳納交通違規
          罰鍰?
  (一)
應備文件:
     1.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紅單,若紅單遺失可至違章窗口查
      詢案件)。
     2. 應繳罰鍰金額。
     3.「未帶駕照」之違規案件,應持駕照到案接受補驗。
  (二)
辦理方式:
     1. 親自辦理:
      檢具應備文件至應到案之監理所站違章窗口辦理。
     2. 郵繳即時銷案:凡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左上角「得採郵
      繳或向委託之金融機構繳納罰鍰」打「
ˇ」記號之案件,可至各地
      郵局以即時銷案方式繳納。
     3. 電話語音:凡可採郵繳者,均得以電話語音繳納。
操作說明
     4. 網路辦理:得採電話語音辦理者,均可以網路方式
繳納違規罰鍰
  (三)
注意事項:
        繳納交通違規罰鍰,可委託他人辦理。

 三、車輛所有人或駕駛人對被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情形有意見時,
   如何申訴?對於不服裁決,如何聲明異議?

  (一)
對被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意見之申訴:
     1. 應備文件:
      A. 申訴書。(以十行紙或白報紙書寫或至各監理所、站服務台索取定
                             式表格,免費供應)。
      B.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紅單)影本。
      C. 申訴內容有關資料。
     2. 辦理方式:
      檢具應備文件送交或郵寄車、駕籍所在地監理機關,或逕寄原舉發單
      位申訴,並副知車、駕籍所在地監理機關。
  (二)
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後,不服裁決內容之聲明異議:
     1. 應備文件:
      A. 聲明異議書狀。(向法院購買司法狀祇)一式兩份。
      B.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及違規單影本各乙份。
      C. 聲明異議相關資料。(請載明異議理由及原因)。
     2. 辦理方式:
      檢具應備文件郵寄送交車、駕籍所在地監理機關。
  (三)
注意事項:
     1. 申訴人須於應到案日期前寄送申訴書:聲明異議人須於接獲裁決書
      後二十日內提出聲明異議狀及相關資料於各監理所〈站〉後移送管
      轄地方法院處理。
     2. 交通違規罰鍰之繳納,申訴人依向原舉發單位查證結果,作為裁罰
      標準;聲明異議人依管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裁定,作為裁罰標準。

 語音轉帳、網際網路轉帳、繳 納交通違規
        罰鍰

  注意事項:   
   1. 凡是在違規單左上角註明「得採郵繳或向委託金融機構繳納罰鍰」處打
   「
ˇ」號,無論有否逾自動繳納期限,均可至各地郵局以即時銷案方式或採
   電話語音轉帳、網際網路轉帳方式繳納罰款。
  2. 向郵局辦理繳款時,請將違規通知單、手續費10元及應繳罰鍰款項一併繳交
郵局辦理,並將車號及違規通知單號碼填寫在劃撥單收據上,請郵局蓋章證明。
  3. 利用語音轉帳繳納罰鍰,直撥電話 412-6666 轉168#用戶碼
  ( 大
   台北地區不加 2,其他縣市不加區域號碼),電腦可自動銷案。轉帳完成後,
   請再重新撥號以確定轉帳交易成功。
  4. 利用網際網路轉帳者,請上 www.mvdis.gov.tw,電腦可自動銷案,轉帳完成
   後,請再重新查詢以確定轉帳交易成功。
  

查詢違規記點規定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規定

  1. 有第33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1項、第45條、第47條第一款 至
    第四款、第48條、第49條或第60條第1項、第2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
    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1點。
  2. 有第29條第1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29條之2第1項、第2項,第30條
    第1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事者,各記違規點數2點。
  3. 有第43條、第53條、第54條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3點。  
  4. 同一駕駛人半年內違規記點共達六點以上者,吊扣駕照一個月,一
    年內經吊扣駕照二次,再違反記點條款時,吊銷駕駛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