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檢驗電腦作業 (98.6.23修正)
![]() |
![]() |
裝置攝錄影設備 辦理夜間及假日驗車 申請牌照檢驗 應備文件: 1.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2 張。 2.有效期間超過30 日以上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 3.進口車:海關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或海關進口車輛電腦傳輸)、出廠證明。國產車:汽車出廠與貨物稅完(免)稅照證。 4.統一發票:進口車註明引擎或車身號碼,國產車註明引擎及車身號碼。 5.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依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之內容登檢,領牌前不得受理變更。 6.大型自用車輛及所有營業車輛應附核准公文或運輸業管理單位之管制簽證。 7.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應持有效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 8.繳銷、吊銷、註銷牌照之車輛憑繳(註)銷登記書或吊(註)銷牌照執行單登檢。 注意事項:新車檢驗合格後應於一個月內請領牌照逾期應重新驗車。 定期檢驗 應備文件: 2、行車執照(拖車為拖車使用證)。 3、辦理時有效期間超過30 日以上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 4、查核違規及汽車燃料使用費。 5、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應持有效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 汽車檢驗費: 2、小型汽車、拖車、預備引擎等檢(覆)驗費新臺幣450 元。 3、大型重型機車檢(覆)驗費新臺幣200 元。 4、凡於當日或翌日起7 日內第1 次覆驗者(次係按日計,同日不限次),免繳納覆驗費;餘均仍須重新繳覆驗費。 注意事項: 1、請依行車執照之指定檢驗日期前後1 個月內(營業大客車出廠10 年以上者於指定檢驗日期前1 個月內)至監理所、站或就近各所、站委託之代檢廠辦理定檢。 2、如有違反強制險、交通違規及欠稅費者,須先結清,但違規案件未屆到案期限且裁決機關尚未裁決者,得先行檢驗。 3、臨時檢驗或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 條(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舉發在案且逾行車執照指定檢驗日期7 個月以上者,不得至代檢廠辦理。 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 條(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舉發扣件在案或行照之指定檢驗日期逾期7 個月以上者,不予受理越區檢驗。 前輪側滑度檢驗合格標準 前輪側滑度不得超過每公里 喇叭檢驗合格標準 排氣檢驗合格標準
煞車檢驗合格標準 檢驗項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