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社會現況及便民原則,並因應車主及駕駛人需要,交通部公
路監理機關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實施「於公路監理電腦系統車
籍及駕籍檔」增設通信地址,以利各項通知單之寄達,本作業注
意事項節錄如下:
- 車主、駕駛人因需要向車籍、駕籍所轄之公路監理機關申請
增設「通信地址」時,應依規定填寫申請書,一人擁有多輛
汽、機車時,需逐車申請。
- 申請增設「通信地址」者,可親自或委託他人辦理,亦可採
通信、傳真及電子信箱等方式,向車籍、駕籍所轄之 公路監
理機關依式申請。
- 申請對象限定以個人名義登記之汽、機車牌照者。
- 通信地址如有變更,應再提出申請,經核准生效後,該址之
正確性則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 車主及駕駛人之車籍、駕籍及證照之列管,仍以原始登記戶
籍地之監理單位為列管機關,以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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