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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五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台灣省政府正式公布「台灣省各級公路及橋涵編號辦法」,以期各級政府遵照實施。民國五十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交通部公布「公路修建及保養規則」,在第九條明定:「公路主管機關應依公布之路線系統,依左列原則分別編號並公布之」,其原則中與台灣地區之不同處為南北向路線係自東向西依次編號,路線行進之方向,屬東西向之路線,則為以東方為起點。迨民國六十二年七月修正為「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時,除條文次序變更為十一條外,其基本原則並未改變。此一「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係由交通部依整個中國地理形勢而制定,惟為顧及如台灣、海南等島嶼之特殊地區環境,另以但書規定「海島地區之公路編號,得視實際情形,變通辦理」。由於台灣省公路編號在先,編號辦法公布在後,中央法規則更晚,故台灣省之公路編號原則即屬該規則但書允許變通辦理之範圍,因此,台灣省南北向路線係自西向東依次編號,東西向路線之路線行進方向係以西方為起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