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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監理業務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申辦作業
基於社會現況及便民原則,並因應車主及駕駛人需要及行政程序法第72條合法送達處所規定,交通部公路監理機關自九十九年三月一日起實施「於公路監理電腦系統車籍及駕籍檔」增列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以利公路監理機關及相關機關各項便民服務通知事項、公路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等法令規定之行政文書之寄達,本作業注意事項節錄如下:
1.車主、駕駛人因需要向車籍、駕籍所轄之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增設「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時,應依規定填寫
「公路監理業務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申請書」,一人擁有多輛汽、機車時,需逐車申請。
2.申請增設「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者,可親自或委託他人(需查驗受託人相關身分證明文件)攜帶身分證明
文件臨櫃辦理,亦可採通信、傳真、電子郵件及網路等方式,向車籍、駕籍所轄之公路監理機關依格式申請。
採通信、傳真、電子郵件方式辦理者,車籍部分應檢附身分證
正反面及行照內面影本、駕籍部分應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及駕照正面影本以供查驗。
3.申請對象限定以個人名義登記之汽、機車牌照者及駕駛人,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僅能擇一申請,申請範圍以
我國國境內為限。
4.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如有變更或取消,應提出申請,經登記生效後,該址之正確性則由申請人自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