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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照及監理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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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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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申請案件
交通部函釋公文
行車執照期滿換發
應備證件:
A. 原行車執照。
B.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應在30日以上)。
收費:
汽車新台幣200元,機車新台幣150元(燃料費另計)。
注意事項:
A. 如有違章、欠稅費請先清理(如在最近2個月內繳納者,請檢附收據)。(牌照稅以輔導繳納為原則)。
B. 汽車及大型重型機車已屆指定檢驗日期者,應先辦理檢驗合格。
C.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應有效期間不滿30日者,不得換發行車執照。
D. 機車換發行照應同時繳納2年燃料費。
行車執照遺失損壞換發
應備證件:
A. 原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
B.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應在30日以上)。
C. 車主身分證正本及印章(個人名義);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
證明書及印章(公司行號名義)。
收費:
汽車新台幣200元,機車新台幣150元(燃料費另計)。
注意事項:
A. 公司行號繳驗之上揭證明文件為影本者,另繳驗該公司、行號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
B. 如有違章、欠稅費及違反牌照稅應先清理(如在最近2個月內繳納者,請檢附收據)。
C. 機車行照有效日期在1個月以內者,應同時繳納2年燃料費。
D. 越區﹝非在原列管監理機關﹞辦理機車行照補發另需檢附機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
E.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不滿30日者,不得補發行車執照。
F. 汽車及大型重型機車已屆指定檢驗日期者,應先辦理檢驗合格。
自用汽車過戶
應備證件:
A. 原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
B. 買賣雙方身分證正本(個人名義;委託汽車買賣業以外之他人代辦者,應繳驗雙證件,請詳閱注意事項H); 公司、行號主管機
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書(公司行號名義)。
C. 行車執照。
D. 新車主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應在30日以上,並請先至保險公司辦理變更手續或重新投保)。
E. 過戶登記書並蓋妥雙方印章。
收費:
新台幣200元。
注意事項:
A. 公司行號繳驗之上揭證明文件為影本者,另繳驗該公司、行號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
B. 如有違章、欠稅費及違反牌照稅請先清理(如在最近2個月內繳納者,請檢附收據,並應先繳清當年期稅費)。
C. 已屆定期檢驗者,應先檢驗合格。
D. 出廠10年以上汽車辦理過戶時,需先辦理臨時檢驗合格。
E. 禁止異動或動產設定者,均應依規定先行撤銷或塗銷。
F. 法院點交車輛之過戶,依債務人所屬監理單位為申請處所。
G.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不滿30日者,不得辦理過戶登記。其他疑問請逕向主管課查詢。
H. 以個人名義委託汽車買賣業以外之他人代辦過戶者,除繳驗上述應備證件外,應另繳驗代辦人身分證與汽車所有人含買賣雙方有效之駕駛執
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護照等證明文件。但汽車所有人有效之駕駛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護照等證明文件得以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文
件代替之。
機車過戶
應備證件:
A. 買賣雙方身分證正本(個人名義;委託汽車買賣業以外之他人代辦者,應繳驗雙證件,請詳閱注意事項F);公司、行號主管機
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書(公司行號名義)。
B. 行車執照。
C. 過戶登記書並蓋妥雙方印章。
D.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應在30日以上,並請先至保險公司變更為新車主名稱或依規定辦理權益移轉)。
收費:
新台幣150元。
注意事項:
A. 公司行號繳驗之上揭證明文件為影本者,另繳驗該公司、行號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
B. 如有違章、欠稅費請先清理(如在最近2個月內繳納者,請檢附收據)。
C. 機車行照有效日期在1個月以內者,應同時繳納2年燃料費。
D. 出廠5年以上機車辦理過戶時,需先辦理臨時檢驗合格。
E.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不滿30日者,不得辦理過戶登記。
F. 以個人名義委託汽車買賣業以外之他人代辦過戶者,除繳驗上述應備證件外,應另繳驗代辦人身分證與汽車所有人含買賣雙方有效之駕駛執
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護照等證明文件。但汽車所有人有效之駕駛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護照等證明文件得以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文
件代替之。
地址變更
應備證件:
A. 車主身分證正本及印章(個人名義);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
證明書及印章(公司行號名義)。
B. 行車執照。
C.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應在30日以上)。
注意事項:
A. 公司行號繳驗之上揭證明文件為影本者,另繳驗該公司、行號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
B. 如有違章、欠稅費請先清理(如在最近2個月內繳納者,請檢附收據)。
C. 如需同時換照,汽車繳納新台幣200元,機車須繳納新台幣150元及2年燃料費。
D. 如有動產擔保登記者,應附債權人同意書。
E.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不滿30日者,不得辦理地址變更。
F. 汽車及大型重型機車已屆指定檢驗日期者,應先辦理檢驗合格。
顏色、式樣及座位變更
應備證件:
A. 原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有效期間應在30日以上)。
B. 行車執照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應在30日以上)。
C. 變更式樣、座位者,另附統一發票及貨物稅完(免)稅證明。
收費:
A. 檢驗費:
大型汽車(含曳引車)檢驗費新台幣600元。
小型汽車檢驗費新台幣450元。
拖車檢驗費新台幣450元。
機車檢驗費新台幣200元
。
B. 行照費:汽車新台幣200元,機車新台幣150元。
注意事項:
A. 如有違章、欠稅費請先清理(如在最近2個月內繳納,請檢附收據)。
B. 請將變更後之車輛駛至所轄監理單位檢驗。
C.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不滿30日者,不得辦理變更登記。
註銷牌照
應備證件:
A. 原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
B. 車主身分證正本及印章(個人名義); 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
證明書及印章(公司行號名義)。
C. 行車執照。
D. 號牌:汽車2面,機車1面。
注意事項:
A. 公司行號繳驗之上揭證明文件為影本者,另繳驗該公司、行號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
B. 如有違章、欠稅請先清理(如在最近2個月內繳納者,請檢附收據)。
C. 車輛失竊應附警察機關之報案證明(其牌照稅繳至失竊日,燃料費繳至失竊日止)。
D. 不過戶註銷可登報催告,並於7日後檢附催告報紙或憑已送達之郵局存證信函辦理。
E. 拍賣註銷如牌照不齊全者,應附拍賣機關之證明。
F. 車主死亡註銷,請附車主死亡證明或全戶戶籍謄本及法院認證書、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機車免)、繼承人身分證正本辦理。
繳銷牌照
應備證件:
A. 行車執照。
B. 號牌:汽車2面,機車1面(遺失者請附警方報案證明)。
C. 車主身分證正本及印章(個人名義); 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
證明書及印章(公司行號名義)。
D. 原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
注意事項:
A. 公司行號繳驗之上揭證明文件為影本者,另繳驗該公司、行號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
B. 如有違章、欠稅費請先清理(如在最近2個月內繳納者,請檢附收據,當年期繳至繳銷日止)。
C. 繳銷牌照車輛,經重新檢驗合格,仍可申領重領號牌。
D. 車輛號牌遺失1面或2面,須附警察機關車牌遺失證明單辦理繳銷重領。
車輛報廢
應備證件:
A. 行車執照。
B. 號牌:汽車2面,機車1面(遺失者請附警方報案證明)。
C. 車主身分證正本及印章(個人名義);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
證明書及印章(公司行號名義)。
D. 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機車免〉。
注意事項:
A. 公司行號繳驗之上揭證明文件為影本者,另繳驗該公司、行號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
B. 如有違章、欠稅費請先清理(如在最近2個月內繳納者,請檢附收據)。
C. 報廢之車輛,不得再行申請登記檢驗領照使用。
D. 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應即停駛修護,其不堪修護使用時,應申請報廢。
E. 報廢車輛不得重領照牌。
新領牌照
應備證件:
A. 身分證正本及印章(個人名義); 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
書及印章(公司行號名義)。
B. 新領牌照登記書二張(須蓋妥印章)。
C. 出廠證或進口證明書。
D. 貨物稅完稅證。
E. 統一發票。
F.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應在30日以上)。
G. 屬於管制車輛者,請檢附核准公文函。
H. 防竊辨識碼完工證明文件。(相關規定詳如注意事項F)
收費:
A. 檢驗費:
大型汽車(含曳引車)檢驗費新台幣600元。
小型汽車檢驗費新台幣450元。
拖車檢驗費新台幣450元。
機車檢驗費新台幣200元。
B. 牌照費:汽車新台幣600元,機車新台幣300元,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新台幣400元,拖車新台幣400元。
注意事項:
A. 公司行號繳驗之上揭證明文件為影本者,另繳驗該公司、行號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
B. 申請牌照須同時繳納牌照稅、燃料費。
C. 車主年齡未滿18歲者,請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D. 屬於管制車輛者請先洽主管課查詢。
E.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不滿30日者,不得發給牌照。
F. 普通重型及輕型機器腳踏車自96年1月1日起,小客車、小客貨兩用車、小貨車(以底盤型式出廠者,免加設防竊辨識碼)及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
自96年10月1日起,應繳交車輛製造廠、代理商或進口商出具,經內政部認可,施加於車輛特定零組件之防竊辨識碼完工證明文件。前述實
施始日之起算方式如下:(1)國內產製者:以出廠日為準。(2)進口者:以裝船日(國外出口日)為準。
重領牌照
應備證件:
A. 身分證正本(個人名義); 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書(公司
行號名義)。
B. 新領牌照登記書2張(須蓋妥印章)。
C.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應在30日以上)。
D. 繳、吊、註銷重領車輛須經檢驗合格外,並檢附原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及繳、吊、註銷登記書。
收費:
A. 檢驗費:
大型汽車(含曳引車)檢驗費新台幣600元。
小型汽車檢驗費新台幣450元。
拖車檢驗費新台幣450元。
機車檢驗費新台幣200元。
B. 牌照費:汽車新台幣600元,機車新台幣300元,拖車新台幣400元。
注意事項:
A. 公司行號繳驗之上揭證明文件為影本者,另繳驗該公司、行號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
B. 失竊註銷牌照車輛,應繳驗司法或警察機關領回車輛之證明,註銷時,原牌照未繳回者,應同時追繳。
C. 申請牌照須同時繳納牌照稅、燃料費。
D. 限制車輛應檢附核准文件。
E.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不滿30日者,不得發給牌照。
申請臨時牌照
應備證件:
A. 身分證正本(個人名義); 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書(公司
行號名義)。
B. 出廠證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國產車免)。
C. 出廠與貨物稅完稅照證(進口車免)。
D. 統一發票(應註明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
E. 繳註銷車輛,請附原新領牌照登記書及繳註銷書。(如經讓渡,請附讓渡證明,檢附雙方身分證正本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並貼足12元印
花)。
F. 臨時牌照申請書一張(並蓋妥印章)。
G. 有效之強制汽車保險證。
規費:
新台幣350元。
注意事項:
A. 公司行號繳驗之上揭證明文件為影本者,另繳驗該公司、行號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
B. 申請臨時牌照須按日及車別繳納使用牌照稅。
C. 領用臨時牌照車輛不得載運客貨收費營業。
D. 臨時牌照在有效期限屆滿後不得使用並應在3日內繳回,以免受罰。
個人申領自用小貨車牌照車主職業及應備證件一覽表
序號
職業類別
比照辦理之相關行業
1.買賣雙方身分證正本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2.行照。
3.新車主強制責任險保險卡。
除上述應備證件外應另檢附之證件如下:
1
農
自耕農、半自耕農、佃農、幫農、自佃農、農牧業、僱農、農民、花農、佃耕、種花、農事雜工、蔬菜、稻作、種果樹、林業、雜糧、農耕、園藝。
1.耕地之土地所有權狀(土地為車主本人者要正本,如為直系血親或配偶之土地可憑權狀影本及戶籍謄本辦理;另配偶或配偶父母無領小貨車者,則得以配偶父母之農地申領)。
2.有效之汽車駕駛執照正本。
2
畜牧養殖
養牛、養豬、養羊、養漁、養蝦、養九孔、養雞、養鴨、養鵝、養菟、養蚵、養殖、養蜂。
1.耕地之土地所有權狀(土地為直系血親者比照農業方式)。
2.有效之汽車駕駛執照正本。
3
漁
漁民、漁夫、捕魚、漁業(機漁船船員、受僱者不發)、什漁。
1.船舶登記證正本
2.有效之汽車駕駛執照正本。
4
家庭手工業
藤類加工、竹類加工、編織工。
1.工會證明正本(如無加入工會則可經由同村里之二位成年人(二等親以內之親屬可不限同一村里)以身分證正本及車主切結作保方式辦理)。
2.有效之汽車駕駛執照正本。
5
木工
傢俱工、裝潢工、板模工、雕刻工。
1.工會證明正本(如無加入工會則可經由同村里之二位成年人(二等親以內之親屬可不限同一村里)以身分證正本及車主切結作保方式辦理)。
2.有效之汽車駕駛執照正本。
6
水泥工
泥水工、土水工、泥水匠、大理石工、磨石工。
1.工會證明正本(如無加入工會則可經由同村里之二位成年人(二等親以內之親屬可不限同一村里)以身分證正本及車主切結作保方式辦理)。
2.有效之汽車駕駛執照正本。
7
油漆工
噴漆工
1.工會證明正本(如無加入工會則可經由同村里之二位成年人(二等親以內之親屬可不限同一村里)以身分證正本及車主切結作保方式辦理)。
2.有效之汽車駕駛執照正本。
8
鐵工
亞鉛工、鉗工、車床工、銑床工。
1.工會證明正本(如無加入工會則可經由同村里之二位成年人(二等親以內之親屬可不限同一村里)以身分證正本及車主切結作保方式辦理)。
2.有效之汽車駕駛執照正本。
9
水電工
水電技工、電焊工、冷凍工、空調維修工、氣焊工、水工、電氣修理工、鑿井工。
1.工會證明正本(如無加入工會則可經由同村里之二位成年人(二等親以內之親屬可不限同一村里)以身分證正本及車主切結作保方式辦理)。
2.有效之汽車駕駛執照正本。
10
攤販
小販、賣魚、賣肉、賣菜等。
1.市場管理委員會攤位證明。
2.有效之汽車駕駛執照正本。
11
環保
舊貨買賣業。
1.工會證明正本(如無加入工會則可經由同村里之二位成年人(二等親以內之親屬可不限同一村里)以身分證正本及車主切結作保方式辦理)。
2.有效之汽車駕駛執照正本。
12
推挖土工
推土機工、挖土機工。
1.工會證明正本(如無加入工會則可經由同村里之二位成年人(二等親以內之親屬可不限同一村里)以身分證正本及車主切結作保方式辦理)。
2.有效之汽車駕駛執照正本。
13
其他
清潔工、蛋類加工、餐飲業。
1.工會證明正本(如無加入工會則可經由同村里之二位成年人(二等親以內之親屬可不限同一村里)以身分證正本及車主切結作保方式辦理)。
2.有效之汽車駕駛執照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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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檢驗作業應備證件及收費標準
應備證件:
A. 原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自用小客車及機車)
B. 行車執照。
C.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
D.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請檢附有效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
E. 出廠逾10年營業大客車應檢附合法汽車修理業者出具4個月內保養紀錄表。
F. 使用燃料為液化石油氣(LPG或雙燃料)汽車應檢附1個月內經合格工廠檢測合格之紀錄表。
收費:
A. 大型汽車(含曳引車)檢驗費新臺幣600元。
B. 小型汽車檢驗費新臺幣450元。
C. 拖車檢驗費新臺幣450元。
D. 大型重型機車檢驗費新臺幣200元。
注意事項:
A. 請依行照之指定檢驗日期前後1個月內(出廠逾10年營業大客車於指定檢驗日期前1個月內)至監理所、站或就近各所、站委託之代檢廠參加定檢,以免逾期受罰。
B. 汽車保險有效期間應在30日以上,在30日內者須先辦理續保。
C. 如有交通違規及欠稅費者,須先結清。(如在最近2個月內繳納者,請檢附收據;牌照稅以輔導繳納為原則)。
D.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舉發在案且逾行車執照指定檢驗日期7個月以上者,不得至代檢廠辦理。
E. 逾行車執照指定檢驗日期1個月以上者,須繳納逾檢罰款新臺幣900元至1,800元。
臨時檢驗
應備證件:
A. 過戶臨檢(免費)
過戶登記書。
行車執照。
原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自用小型車及機車免)。
辦理時有效期間超過30日以上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新車主名義)。汽車出廠10年(機車5年)以上者應作臨檢,惟距最近一次檢
驗(定檢或臨檢)合格日,一個月內者免驗。
汽車出廠逾10年於停駛中辦理過戶者,於復駛時應經臨檢合格。
B. 重大事故車輛臨檢(免費)
重大事故車輛臨檢通知文件。
依法領有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合法汽車修理業或代理商(經銷商)特約修理廠修理(護)證明。
統一發票。
修理明細表。
行車執照。
原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自用小型車及機車免)。
辦理時有效期間超過30日以上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
C. 車輛尋獲(未辦註銷)臨檢(免費)
行車執照。
原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
辦理時有效期間超過30日以上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
D. 車輛失竊向警方報案後,車主未曾辦理失竊註銷手續者,於車輛尋獲時,應檢附警方尋獲證明單依尋獲部分之勾記或說明,處理方式
如下:
整車(含車牌尋獲者),經臨時檢驗確認車身或車身號碼未被變造,則無需辦理註銷再重領新牌。
車輛尋獲時已無號牌,經臨時檢驗確認車身或引擎號碼未被變造,則予以遺失換牌辦理。
車輛尋獲時,如其車身或引擎號碼已被變造,則辦理尋獲註銷。
E. 復駛臨檢(依定檢之收費標準)
異動登記書。
停駛登記書。
原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自用小型車及機車免)。
辦理時有效期間超過30日以上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
停駛逾3個月以上者、於辦理復駛前檢驗者。(應繳費)。
停駛中過戶其車齡逾10年未臨檢。(免費)
已逾指定檢驗日期者。(須繳費)
因機件損壞原因辦理報停者。
車輛停駛期間最長以1年為限,屆滿期限未申請復駛者,應依規定註銷牌照。
復駛檢驗項目及標準比照定期檢驗。
F. 違反處罰條例責令檢驗
交通違規舉發單或臨檢通知單、公函。
行車執照。(扣照者免附)
原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自用小型車及機車免)。
辦理時有效期間超過30日以上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
注意事項:
有欠稅費及違規罰鍰者,請先結清。
車輛自臨時、復駛檢驗合格日起一個月內需完成辦理手續,逾期應重檢。
外縣、市車輛代檢
應備證件:
A. 原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自用小客車免牌照登記書)
B. 行車執照。
C.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應在30日以上)。
收費:
A. 大型汽車(含曳引車)檢驗費新臺幣600元。
B. 小型汽車檢驗費新臺幣450元。
C. 拖車檢驗費新臺幣450元。
D. 大型重型機車檢驗費新臺幣200元。
注意事項: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舉發扣件在案或行照之指定檢驗日期逾期7個月以上者,不予受理越區作業。
車輛檢驗不合格之覆檢規定
應備證件:
A. 車輛檢驗紀錄表(內有登載不合格項目)。
B. 原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
C. 行車執照。
D.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應在30日以上)。
收費:
車輛經檢驗不合格7日內覆驗免收費1次,第8日起覆驗應收覆驗費。
覆驗費:
A. 大型汽車(含曳引車)檢驗費新臺幣600元。
B. 小型汽車檢驗費新臺幣450元。
C. 拖車檢驗費新臺幣450元。
D. 大型重型機車檢驗費新臺幣200元。
注意事項:
檢驗不合格汽車,責令於1個月內整修完善,申請覆檢,超過1個月吊扣牌照。
定期檢驗次數及相關事項
1. 小自客車(不含幼童車及LPG車)及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其出廠年份未滿5年者免予定期檢驗,5年以上未滿10年者,每年至少檢驗1次,10年以
上者,每年至少檢驗2次。
2. 出廠年份逾10年之營業大客車每年至少檢驗3次。
3. 租賃期一年以上租賃自用小客車或租賃自用小客貨兩用車未滿三年者免予定期檢驗,三年以上未滿六年者,每年至少檢驗一次,六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二次。
4. 拖車每年至少定期檢驗1次。
5. 其他自用車及營業車未滿5年,每年至少檢驗1次,5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2次。
6. 出廠逾10年營業大客車所有人應於指定日期前1個月內,其他汽車所有人應於指定日期前後1個月內持行車執照及新領牌照登記書向公路理機關申請檢
驗。
汽車設備變更規定
汽車設備規格不可變更項目:
A. 底盤設備:
方向盤位置。
傳動系統設備:指汽車之排檔型式、驅動方式、變速箱及齒輪箱。
煞車作用設備:指煞車作用種類(總泵、分泵及油管)及防滑煞車系統。
懸吊繫統:指支臂、三角架與連桿機構。
軸距規格。
B. 引擎設備:指引擎之機械或渦輪增壓系統、氮氣導入裝置設備。
C. 車身設備:
車身外附加燈飾。
車燈噴色或貼膠紙。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
機器腳踏車設備規格不得變更:
A. 引擎設備:指引擎之機械或渦輪增壓系統、氮氣導入裝置設備。
B. 車身設備:車燈噴色或貼膠紙。
C. 排氣管數量或其左右側安裝位置。
D.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
汽車設備規格變更要件或檢驗標準: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
附件15
辦理變更登記相關規定:
A. 應備文件:
經檢驗合格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
行車執照。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應在30日以上)。
汽機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
統一發票(車輛顏色變更者免)
B. 辦理地點:各公路監理機關車輛檢驗室繳納變更檢驗費,辦理車輛檢驗;經檢驗合格後再至異動窗口辦理。
C. 規費:
汽(拖)車行照費新台幣200元
機車行照費新台幣150元(機車行照到期者應同時繳納2年燃料費)。
汽車檢驗費:小型車新台幣450元、大型車新台幣600元、機車檢驗費新台幣200元。
注意事項:
如有違規案件未結或積欠牌照稅、燃料費者,請先結清(如在最近2個月內繳納者,請檢附收據)。
車輛自變更檢驗合格日起1個月內應辦妥變更登記,逾期應重檢。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不滿30日者,不得辦理變更登記。
小型汽車置放架(攜車架)相關規定
置放架分類:
A. 固定式置放架:凡需借助工具始得拆卸或加裝於汽車者,為固定式置放架。
B. 活動式置放架:無需借助任何工具,以徒手即可拆卸或加裝於汽車者,為「活動式置放架」。
合格之小型汽車置放架認定:
無論固定式或活動式置放架均應經車輛研究測試中心依交通部「車輛安全檢測基準」檢測及審驗合格,核發審查報告,並貼有審查合格標章(樣式如下),始為合格之小型汽車置放架。
小型汽車加裝置放架應辦理手續:
固定式置放架: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後,辦理變更登記。
附件15
A. 應備文件:
經車輛研究測試中心檢測及審驗合格之審查報告,置放架貼有合格標章並應與安裝之車型相同。
行車執照。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應在30日以上)。
汽機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
統一發票。
經檢驗合格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
B. 辦理地點:
各公路監理機關車輛檢驗室繳納變更檢驗費,辦理車輛檢驗;經檢驗合格後再至異動窗口辦理。
C. 規費:檢驗費新台幣450元,行照費新台幣200元。
D. 注意事項:
如有違規案件未結或積欠牌照稅、燃料費者,請先結清(如在最近2個月內繳納者,請檢附收據)。
車輛自變更檢驗合格日起1個月內應辦妥變更登記,逾期應重新檢驗。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不滿30日者,不得辦理變更登記。
活動式置放架:因應拆裝頻繁需要,故無須至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固定式置放架若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行駛道路之處罰規定: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規定:「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2,400元以上9,6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汽車所有人在1年內違反前項規定2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3個月;3年內經吊扣牌照2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
小型汽車置放架裝載物品時應遵守事項:
小型汽車置放架及裝載物應固定妥適,如裝置於車輛後側,其長度不應超過後側車身外50公分;如裝置於車頂,其含置放架之車輛全高不得超過車身全寬之1.5倍,最高不得超過2.85公尺,置放架及裝載物不得遮蔽車牌與車輛後方燈光。
小型汽車置放架審查合格廠商名單:
資料來源:車輛研究測試中心
說明:車輛裝置是否經審查合格,應以「車輛安全檢測基準審查報告」所登載之內容為準。本清冊僅係查詢聯絡方式之便,並無意指廠商所有產品必屬合格。
項次
廠商名稱
地址
聯絡電話
1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苗栗縣三義鄉西湖村伯公坑39號之1
037-875881
2
六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縣中壢市新生路2段334號
03-4532131
3
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2號11樓
03-4858386
4
裕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新竹縣新竹工業區文化路二十三號
03-5981226
5
忠欣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2段45號2樓
02-27041111
6
台灣本田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3段69號14樓
02-25066898
7
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121號8至14樓
02-29921131
8
香港商標達國際汽車有限公司
台灣分公司
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二三0號
03-4517188
9
六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1段40號12樓
02-25557211
10
香港商運通汽車有限公司
臺灣分公司
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二三四號
03-4516988
11
台灣通用傳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縣新店市中興路3段3號地下1層
02-55996530
12
永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縣龍潭鄉烏林村烏林十五之十號
03-4896311
13
尚益銅器股份有限公司
臺南縣永康市尚頂里正南一街121之1號
06-2537358
14
恒生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3段187號1樓
02-24326976;
04-8291100
15
貿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縣和美鎮南佃里彰草路三段三七一號
04-7612296
16
福特六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縣中壢巿忠義里中華路1段705號
03-4530483
17
高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台中縣大甲鎮福德里2鄰順帆路152號
04-26817989
18
商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51號
02-87983168
19
寶昌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臺中縣太平市建國村鵬儀路三七二號
04-7636655
20
樹德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彰化縣大村鄉大崙村大崙路一二之八號
04-8530101
21
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新竹縣湖口鄉鳳山村一鄰中華路3號
03-5981911
22
品爵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縣中壢市環北路400號3樓之6
0937027076;
03-4535250
23
達遠企業社
台北縣新莊市復興路1段109之1號
02-22960123
24
東昇汽車修配廠
彰化縣埔心鄉東門村中正路一段40、42號
04-8291100
25
凱果實業有限公司
臺北縣土城市大同街七號
02-29959762
26
如陽股份有限公司
臺南市安南區開安一街37號
06-3552350
委託民間代檢廠資料
中華民國汽車代檢協會
駕駛執照換發
應備證件:
A. 右列身份證明文件任一正本:國民身分證、軍人身分證、僑民居留證明或其他有效之汽車駕駛執照。(本人親自辦理者影本亦可)。
B. 原領之駕駛執照。
C. 本人最近六個月內拍攝之一吋光面素色背景脫帽五官清晰正面半身黑白或彩色照片一張,並不得使用合成照片。
規費:
駕駛執照規費新台幣200元。
注意事項:
A. 駕駛人應於駕照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申請換發新照。
B. 如有違規、道安講習案件未結清請先結清,才可辦理換照。
C. 職業駕駛人審驗到期者須同時辦理駕照審驗。
D. 外籍人士(含華僑)以其經許可停留或居留證明(件)之有效期限核發之,駕照屆滿前一個月內得依已申請經許可延長之停留期限,以加註方式延長之,但每滿六年仍應換發新照。
駕駛執照遺失與毀損補發
應備證件:
A. 右列身分證明文件任一(正本):國民身分證、軍人身分證、僑民居留證明或其他有效之汽車駕駛執照。
B. 損換之駕駛執照(遺失者免帶)。。
C. 本人最近六個月內拍攝之一吋光面素色背景脫帽五官清晰正面半身黑白或彩色照片二張,並不得使用合成照片。
D.
汽(機)車駕駛人審驗暨各項異動登記書乙份。
規費:
駕駛執照規費新台幣200元。
注意事項:
A. 如有違規、道安講習案件未結清請先結清,才可辦理補照。
B. 職業駕駛人審驗到期者須同時辦理駕照審驗。
C. 外籍人士(含華僑)以其經許可停留或居留證明(件)之有效期限核發之,駕照屆滿前一個月內得依已申請經許可延長之停留期限,以加註方式延長之,但每滿六年仍應換發新照。
D. 非本人辦理者,代辦人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供查驗。
申領國際駕照
應備證件:
A. 身分證或居留證。
B. 本人最近六個月內拍攝之二吋光面素色背景脫帽五官清晰正面半身黑白或彩色照片二張,並不得使用合成照片。
C. 駕照。
D. 護照影本(查核英文姓名)。
E. 費用250元。
注意事項:
A. 駕照須在有效期內或職業駕照未逾期審驗,否則須先辦理換照補審。
B. 駕照地址與身分證不同者,應同時辦妥變更手續。
C. 如有違規案件,請先前來清理。
駕照住址變更
應備證件:
A. 身分證正本。
B. 駕照正本。
注意事項:
A. 職業駕照已到審驗日期,請先辦理審驗。
B. 如有違規案件請先清理。
C. 請利用通信辦理,如利用通信辦理者,並請附回郵掛號郵資25元。(或利用郵政劃撥帳號*******-*)用掛號 郵寄所轄監理單位。
報考駕照(體格檢查及體能測驗)
A. 體格檢查及體能測驗請到公立醫院、衛生所或監理所(站)委託之診所、團體檢查。
B. 報考機車駕照免體能測驗。
C. 申請學習駕駛證時已經體檢合格者,一年內免再檢查。
申領汽車學習駕駛執照
A. 身分證。
B. 本人最近六個月內拍攝之一吋光面素色背景脫帽五官清晰正面半身黑白或彩色照片三張,並不得使用合成照片(同體檢表)。
C. 經體檢及體能測驗合格之駕照登記書一張。
D. 費用100元。
E. 申請人須年滿18歲。
考照報名
報考機車駕照應備證件:
A. 身分證明文件:
本國國民(具戶籍):檢附國民身分證、軍人身分證或有效之駕駛執照。
外國人士及華僑:檢附經許可停留或居留1年以上之證明(如外僑居留證)。
大陸人士(大陸配偶):檢附經許可停留或居留1年以上之證明。
外籍配偶:檢附經許可停留或居留1年以上之證明(如外僑居留證、國民身分證)
香港、澳門居民:檢附1年以上之居留證明,如臺灣地區居留證 。
B. 本人最近六個月內拍攝之一吋光面素色背景脫帽五官清晰正面半身黑白或彩色照片三張,並不得使用合成照片(同體檢表)。
C. 經體檢合格之駕照登記書一張。
D. 報名費:普通重型機車250元、輕型機車125元、駕照費200元。
注意事項:
A. 報考普通駕照,須年滿18歲。
B. 報考職業駕照者,須年滿20歲,最高年齡不可超過60歲。
C. 筆試不及格七天後,才能重新報考,但路考不及格,可立即預約報名,七天後補考。
D. 體檢表及筆試成績一年內有效。
報考小型汽車駕照經歷
A. 報考小型汽車普通駕照,須有學習駕駛三個月以上之經歷。
B. 報考小型汽車職業駕照,須有學習駕駛六個月以上或領有小型汽 車普 通駕照,滿三個月以上之經歷。
殘障汽、機車考照及申領殘障用車規定
請洽各區監理所駕駛人管理課
職業駕照定期審驗
應備證件:
A. 國民身分證
B. 原領駕照
C. 體檢表『汽(機)車駕駛人審驗暨各項異動登記書』(限3個月內有效)
D. 若駕照已到有效期限1個月內,請加附與體檢表之相片相符之相片1張(須為最近6個月內拍攝之1吋光面素色背景脫帽五官清晰正面半身黑白
或彩色照片)
注意事項:
A. 若有違規罰款案件,請先繳清結案方可辦理。
B. 職業駕照應自發照之日起,每3年審驗1次,並於審驗日期前、後1個月內辦理;不依規定期限參加駕駛執照審驗者,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
〈新台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逾期1年以上者,逕行註銷其職業駕照。
C. 職業汽車駕駛人得憑因逾審被註銷之職業駕照,申請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駕照;但在未換發前,不得駕駛汽車。
D. 駕駛人因患病、出國、服兵役、吊扣駕照、羇押、服刑或受保安、感訓處分之執行,不能按時審驗者,得於以上原因結束後6個月內,持有關
證明申請補審。
年滿60歲職業駕駛人申請延長執業
應備證件:
A. 國民身分證
B. 原領駕照
C. 本人最近6個月內拍攝之1吋光面素色背景脫帽五官清晰正面半身黑白或彩色照片3張
D. 60歲以上職業汽車駕駛人
體格檢查表
(須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體檢合格)『體格檢查項目及合格標準,依第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64條之1規定辦理』
E. 規費200元
注意事項:
A. 若有違規罰款案件,請先繳清結案方可辦理。
B. 年滿60歲之職業駕駛人延長執業年限可換發有效期限1年之職業駕照,最高至年滿65歲止,年滿60歲至65歲仍繼續執業之職業駕駛人,應於每
年應審日期屆滿前、後1個月內辦理審驗;不依規定期限參加駕駛執照審驗者,逕行註銷其職業駕照,但計程車駕駛人前1年內未受吊扣駕駛
執照處分者,得延長執業至年滿68歲止。
C. 駕駛人因患病、出國、服兵役、吊扣駕照、羇押、服刑或受保安、感訓處分之執行,不能按時審驗者,得於以上原因結束後6個月內,持有關
證明申請補審。
外國駕照換領本國駕照
應備證件:《須於入境之翌日起1年內辦理》
A. 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
具中華民國國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我國國民,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或軍人身分證。
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之國民,應檢附經許可停留或居留1年以上之證明。
香港或澳門居民應檢附1年以上之居留證明或有效期間1年以上之入出境證件,但自中華民國94年1月1日起,應檢附1年以上之居留證明辦理。
B. 本人最近6個月內拍攝之1吋光面素色背景脫帽五官清晰正面半身黑白或彩色照片3張,並不得使用合成照片。
C. 護照正本及影本。
D. 正式有效期限內之外國駕照正本及影本 (須申請驗證)。
E. 經體檢合格之汽(機)車駕駛執照申請書。
規費:
規費:駕駛執照規費新台幣200元。
注意事項:
A. 駕駛執照為英文以外之外文者,應附中文譯本,並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國內公證人驗證。
B. 大陸地區所發駕駛證,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大陸地區人民並應經筆試合格後,方得換領我國駕照。
C. 香港或澳門所發駕駛執照,應經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D. 其他國家或地區所發駕駛執照,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或經外國駐華使領館、經外國政府或地區授權
並經我國外交部同意辦理文件證明業務之外國駐華機構之驗證。
E. 依據交通部函示規定,持有互惠國政府所發有效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換發我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之處理原則為:「若其持有之駕駛執照
核發國對機器腳踏車未依排氣量或馬力數分級,則同意依前開規則規定得以換領我國普通重型機器 腳踏車駕駛執照,但如同時檢具大型重型
機器腳踏車32小時之駕駛訓練證明者,則同意其得以換領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施以定期講習
A. 違規肇事致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
B.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未滿十八歲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C.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者。
D.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
E.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者。
F.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者。
G. 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前段規定經吊扣駕駛執照者。
H. 其他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基於轄區交通管理之必要,公告應接受講習者。
各講習班講習時間及講習課程請參考各公路監理處、所網站
台北市監理處
高雄市監理處
台北區監理所
新竹區監理所
台中區監理所
嘉義區監理所
高雄區監理所
管轄駕訓班名稱及地址
辦理駕駛人各項登記應備證件一覽表
換發駕駛執照
遺失補發駕駛執照
申領學習駕照
駕駛人變更登記
軍照換普照
職普駕照互換
職業駕照審驗
核發國際駕照
外國照換本國照
國民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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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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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領駕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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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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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片
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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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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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機關更改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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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換照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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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證明或公保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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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格檢查合格之體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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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照登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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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惠國外國駕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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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或與護照相同之英文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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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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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A. 身分證明:
申領學習駕照可檢附國民身分證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或外國護照及明確記載居住處所之證明文件,如出入境、流動戶口申報單。
申辦駕駛人變更登記、外國駕照換本國駕照及換領國際駕照可檢附國民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明。
B. 軍照換普照及外國駕照換本國駕照所檢附之駕照登記書需體格檢查合格,且效期間為一年。
C. 職業駕照審驗勞保或公保證明有無出示,採勾記方式辦理。
D. 外國駕照換本國駕照:
大陸地區所發駕駛證,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其他國家或地區所發駕照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
主要國家(地區)對我國國際、國內駕駛執照態度一覽表
A. 本表各項資訊係由外交部提供,主要係供國人出國後駕駛私人交通工具參考之用,國人在互惠國或地區有駕駛私人交通工具之需求,請先洽
詢當地公路監理部門(DMV)。
B. 表內對我國國際駕照、國內駕照態度資訊可供國內公路監理機關依平等互惠原則處理外國國際駕照簽證及外國正式駕照可否換領我國駕照之
參考依據。
C. 持外國核發之國際駕駛執照不得免考換發我國駕駛執照;惟持有互惠國所發有效之國際駕駛執照,在我國境內作三十天以內之短期停留者,
准予免辦簽證駕駛汽車;如停留超過三十天者,仍應填具國際駕駛執照簽證申請書,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簽證;國際駕駛執照之簽證最長為
一年,若原照或停居留證明(件)有效期間未滿一年者,以先屆滿之日期為準,逾期不得駕駛汽車。
D.
主要地區
更新日期
北美洲
99.05.28更新
中南美洲
99.05.28更新
亞洲
99.06.04更新
非洲
99.05.28更新
澳洲、大洋洲
99.06.21更新
歐洲
99.05.28更新
網路申辦/ 地址變更→連結至電子公路監理網
牌照註銷、繳銷、報廢
應備證件:
A. 書寫申請書函。(格式不拘,請註明車號、車種)。
B.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個人名義)或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
發之登記證明書影本(公司行號名義)乙份及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
C. 行照正本。
D. 號牌(汽車二面,機車一面,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乙面,如號牌遺失者請檢附警方報案證明)。
E. 車輛失竊註銷請檢附警方報案證明。
F. 回函掛號郵資25元。
注意事項:
如有違章、欠稅費請先清理(繳納稅費後2個月內,請附上收據影本辦理)。
行車執照到期換發
應備證件:
逕至郵局劃撥,汽、機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有效期間應在30日以上。
費用:
A. 汽車:行照費新台幣200元。
B. 行照費及二年燃料費。
C. 50c.c.以下新台幣750元。
D. 51至125c.c.新台幣1,050元。
E. 126至250c.c.新台幣1,350元。
F. 251至500c.c.新台幣1,950元。
G. 501至600c.c.新台幣2,550元。
H. 601至1200c.c.新台幣3,750元。
I. 1201至1800c.c.新台幣4,110元。
注意事項:
A. 如有違章、欠稅費,請先清理(繳納稅費後2個月內,請檢附收據影本辦理)。(牌照稅以輔導繳納為原則)。
B. 劃撥帳號:行、駕照通信換發劃撥戶名及帳號一覽表或洽
各監理所、站
,須附加回函掛號郵資25元及劃撥手續費7元。
C. 如行車執照有效期限在一個月內者請先辦理檢驗。
D.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不滿30日者,不得換發行車執照。
E. 請郵寄至行照上住址之列管監理機關辦理。
行照執照住址變更
應備證件:
A. 地址變更後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個人名義)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或公司、行
號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書影本(公司行號名義)乙份及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
B. 行車執照正反面影本乙份。
C.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影本(有效期間應在30日以上)。
D. 回函掛號郵資25元。
注意事項:
A. 如有違章、欠稅費,請先清理(如在最近2個月內繳納者,請檢附收據)。
B. 機車行照有效日期屆滿前一個月者,須同時換照及繳納燃料費。
C. 如行車執照有效期限在一個月內者請先辦理檢驗。
D.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不滿30日者,不得辦理地址變更。
E. 設定動產擔保交易登記者,應經債權人同意出具同意書正本,並收取規費450元或辦理塗銷。
F. 請郵寄至行照上住址之列管監理機關辦理。
駕駛執照到期換發
應備證件:
A.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張
B. 駕照正反面影本一張
C. 本人最近六個月內拍攝之一吋光面素色背景脫帽五官清晰正面半身黑白或彩色照片一張,並不得使用合成照片。
D. 駕照規費200元及郵資,劃撥帳號:
行、駕照通信換發劃撥戶名及帳號一覽表
或
洽各監理所、站
,並請附加掛號郵資
25元及劃撥手續費7元。
注意事項:
A. 職業駕照已到審驗日期,請先辦理審驗。
B. 如有違規案件請同時清理。
C. 如有逾期未參加道安講習,請先前來參加講習。
D. 請郵寄至駕照上住址之列管監理機關辦理。
駕駛執照住址變更
應備證件
A. 住址變更後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張。
B. 駕照正反面影本一張。
C. 請附回郵掛號郵資25元。
D. 用掛號郵寄辦理。
注意事項:
A. 職業駕照已到審驗日期,請先辦理審驗。
B. 駕照有效期限到期請同時辦理換照。
C. 如有違規案件請同時辦理。
D. 如有逾期未參加道安講習,請先前來參加講習。
E. 請郵寄至駕照上住址之列管監理機關辦理。
汽車職業駕照審驗
應備證件
A.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張
B. 駕照正反面影本一張
C. 公立醫院或勞、健保指定醫院體檢合格之體檢表一份
D. 請附回郵掛號郵資25元,用掛號郵寄辦理
注意事項:
A. 若駕照已屆有效期間一個月內,請加附本人最近六個月內拍攝之一吋光面素色背景脫帽五官清晰正面半身黑白或彩色照片二
張,並不得使用合成照片,駕照規費200元及郵資,劃撥帳號:
行、駕照通信換發劃撥戶名及帳號一覽表
或洽
各監理所、站
,並請附加掛號郵資25元及劃撥手續費7元,同時辦理換領新照。
B. 若駕照逾審一個月以上,一年以內應加附罰款新台幣300元,逾審一年以上者註銷駕照。得申請換發同等級普通駕照。
C. 如有違規案件請同時清理。
D. 請郵寄至駕照上住址之列管監理機關辦理。
行、駕照通信換發劃撥戶名及帳號一覽表
燃料使用費繳納地點及開徵期
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地點:
台灣銀行或台北銀行委託之各地金融機構均可繳納。
郵局或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超商。(自行負擔手續費)
開徵期:
A. 自用汽車:每年七月一日起至七月卅一日止,徵收當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之費額。
B. 營業汽車:分春、夏、秋、冬,四季開徵。
春季: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徵收當年1月1日至3月31日)
夏季: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徵收當年4月1日至6月30日)
秋季: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徵收當年7月1日至9月30日)
冬季: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徵收當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
C. 機車:每二年換發行車執照一次預繳兩年費額。
補發燃料使用費繳款書
A. 如汽車燃料使用費繳款書遺失或因故未收到,可憑車牌號碼或行車執照至各監理單位窗口申請補發。
B. 利用傳真、通信或E-Mail至各監理單位補發。
c. 至統一、全家、萊爾富等超商之多媒體補單機補發繳納。(自行負擔手續費)
燃料使用費費率
備註:
A. 每季費額:汽油車=2.5元 X 每月耗油量 X3月柴油車=1.5元 X 每月耗油量 X3月
B. 每年費額:汽油車=2.5元 X 每月耗油量 X12月柴油車=1.5元 X 每月耗油量 X12月
C. 按日計算費額時為每季費額除以3月除以30日,尾數算至元為止角以下免收。
燃料使用費費率表
燃料使用費罰款
A. 依公路法第75條規定略以汽車所有人不依規定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者,公路主管機關應限期通知其繳納;逾期不繳者,處新台幣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B. 又依交通部90.03.01.交路90字第001909號公告「公路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逾期不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罰鍰基準」並自公告日起施行。
C. 公路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逾期不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罰鍰基準,如下:
燃料使用費罰款表
汽車燃料使用費退費兌領
A. 汽車、機車辦理完成報廢、報停、繳銷、註銷等異動登記,於指定窗口領取溢繳之汽車燃料費退費憑單。
B. 申請溢繳之汽車燃料費直接撥入個人帳戶。(自行負擔手續費)。
C. 溢繳之汽車燃料費未依前述辦理,由電腦自動抓檔,列印汽燃費收入退費憑單,掛號郵寄車主,車主可就近存入金融機構開立之帳戶內,經由票據交換兌領。
d. 重複繳納者,檢附2張收據向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申辦。
網路辦理繳納燃料使用費
語音繳納燃料使用費
服務電話:
A. 412-6666或412-1111用戶碼169#
B. 41-6666或41-1111用戶碼169#(電話號碼為6碼之地區)
適用對象:
持有信用卡或活期存款帳戶(金融卡)、郵政儲金帳戶之車輛所有人本人。
系統開放時間:
全日二十四小時(遇連續放假三日以上得停止作業)。
適用範圍:
目前最新管轄所站內之汽車(未報廢、繳、註、吊銷之有效車輛)各年期全額應繳燃料費。
手續費:
A. 使用活存帳戶、郵政儲金戶,每筆不逾15元。
B. 使用信用卡,每筆不逾應繳燃料費額之百分之一。
具有下列情形不得辦理電話轉帳:
A. 非全額欠繳之汽車繳燃料費(如:短收),請至監理單位辦理。
B. 該汽車之目前最新管轄所站不屬於選擇之監理單位。
C. 已報廢、繳、註、吊銷之車輛。
身分證字號英文代碼對照表:
英 文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代 碼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英 文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代 碼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管轄監理單位代碼對照表:
管轄監理單位
代碼
管轄監理單位
代碼
台北市
1
高雄市、金門縣
2
台北縣、基隆、宜蘭、花蓮
3
桃園、新竹、苗栗
4
台中、彰化、南投
5
雲林、嘉義、台南
6
高雄、屏東、台東、澎湖
7
開辦信用卡電話語音繳納汽車繳燃料費之銀行如下:
中國信託商銀
澳商澳盛銀行
彰化銀行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
高雄銀行
兆豐商銀
慶豐銀行
台中商銀
京城商銀
國泰世華銀行
玉山銀行
聯邦銀行
上海商銀
永豐銀行
三信商銀
台灣企銀
萬泰銀行
台北富邦
遠東商銀
日盛商銀
台新銀行
安泰銀行
大眾銀行
星展銀行
新光銀行
元大銀行
陽信商銀
華泰銀行
第一銀行
台灣永旺信用卡
台灣銀行
土地銀行
合庫銀行
華南銀行
渣打商銀
活期性帳戶繳費作業之參加單位
代號
金融機構名稱
代號
金融機構名稱
代號
金融機構名稱
004
台灣銀行
108
陽信商業銀行
807
永豐商業銀行
005
台灣土地銀行
114
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
808
玉山商業銀行
006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115
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809
萬泰商業銀行
007
第一商業銀行
118
板信商業銀行
810
星展銀行─
008
華南商業銀行
119
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
81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009
彰化商業銀行
130
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
814
大眾商業銀行
806
元大商業銀行
132
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
815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011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146
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816
安泰商業銀行
01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147
三信商業銀行
82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1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162
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825
慶豐商業銀行
016
高雄銀行
163
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
904
台北縣新莊市農會
017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165
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
910
財團法人農漁會聯合資訊中心(◎註1)
021
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行
203
高雄第二信用合作社
922
台南市農會
050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215
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
951
台北縣農會附設北區農會電腦共同利用中心
(◎註3)
052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216
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
952
財團法人農漁會南區資訊中心(◎註4)
101
大台北商業銀行
605
高雄市農會
954
財團法人農漁會附設中區資訊中心(◎註5)
102
華泰商業銀行
803
聯邦商業銀行
997
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南區聯合資訊處理中心(◎註6)
103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805
遠東國際商銀行
700
中華郵政
106
台北市第九信用合作社
使用牌照稅繳納方式及開徵期
使用牌照稅繳納方式:
A. 持繳款書就近至有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如銀行、合作社、農會但郵政機構除外)繳納。
B.持繳款書至便利商店繳納。
C.使用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稅。
D.使用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繳稅。
E.使用電話語音轉帳繳稅。
F.利用存款帳戶辦理委託轉帳代繳稅款。
G.使用信用卡繳稅。
開徵期:
A. 自用汽(機)車:每年開徵一次,徵期自四月一日起至四月卅日止。
B. 營業用汽(機)車:每年開徵二次,徵期為每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及10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
補發使用牌照稅繳款書
A. 牌照稅開徵期間未收到稅單者,請持行車執照向當地稅捐稽徵處或監理所站申請補發。
B. 您可利用通信方式或電話申請補發,請洽主管課或稅捐處。
使用牌照稅稅率
小客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
汽缸總排汽量(立方公分)
稅額(每車乘人座位九人以下者)
自用(全年)
營業(全年)
500以下
1,620
900
501-600
2,160
1,260
601-1200
4,320
2,160
1201-1800
7,120
3,060
1801-2400
11,230
6,480
2401-3000
15,210
9,900
3001-4200
28,220
16,380
4201-5400
46,170
24,300
5401-6600
69,690
33,660
6601-7800
117,000
44,460
7801以上
151,200
56,700
附註:小客貨兩用車之稅額按自用小客車之稅額課徵
大客車及貨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全年)
汽缸總排汽量(立方公分)
稅額
(每車乘人座位十人以上者)
貨 車
500以下
-
900
501-600
1,080
1,080
601-1200
1,800
1,800
1201-1800
2,700
2,700
1801-2400
3,600
3,600
2401-3000
4,500
4,500
3001-3600
5,400
5,400
3601-4200
6,300
6,300
4201-4800
7,200
7,200
4801-5400
8,100
8,100
5401-6000
9,000
9,000
6001-6600
9,900
9,900
6601-7200
10,800
10,800
7201-7800
11,700
11,700
7801-8400
12,600
12,600
8401-9000
13,500
13,500
9001-9600
14,400
14,400
9601-10200
15,300
15,300
10201以上
16,200
16,200
附註:曳引車之稅額按貨車之稅額加徵 30%
小機器腳踏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
汽缸總排汽量(立方公分)
稅額(全年)
150(含150以下)
0
151-250
800
251-500
1,620
501-600
2,160
601-1200
4,320
1201-1800
7,120
1801以上
11,230
使用牌照稅罰款
A.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逾規定徵稅期間繳稅者,每逾二日按其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至逾三十日
為止 ,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B. 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
C. 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
D. 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十一條規定,經查獲之交通工具,主管稽徵機關應責令補稅領照並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
罰鍰使用牌照稅法第十一條係規定臨時牌照及試車牌照之領用,應納稅額之計算日期間等規定)。
E. 新購未領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款一倍之罰鍰。
F. 交通工具使用牌照如有轉責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
使用牌照稅退稅
A. 交通工具已辦妥報廢、繳、註銷、報停等異動登記手續,已繳納之牌照稅得申請退還實際未使用日數之稅款。
B. 申請退還溢繳之牌照稅,應憑a繳納之稅單收據b車主(納稅人)之身分證、私章c辦妥報廢繳、註銷、報停
之異動登記書單主聯,向當地稅捐稽徵處申請退稅,如係重複繳納牌照稅,應檢附兩張稅單收據及申請人之身
分證私章向當地稅捐稽徵處申請退稅。
汽車號牌
項目
單位
費額新臺幣(元)
備註
大型及小型汽車(含曳引車)
一副
600
依據「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享有稅費優惠者,從其規定。
一面
300
除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以外之其他重型及輕型機器腳踏車
一面
300
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
一副
400
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號牌二面,收費含號牌核章之費用。
拖車
一面
400
臨時號牌
大型及小型汽車(含曳引車)重型及輕型機器腳踏車拖車
一副
150
依據「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享有稅費優惠者,從其規定。
一面
150
一面
150
試車租牌
大型及小型汽車(含曳引車)
一副/每季
1800
一副/每半年
2400
一副/每年
3000
重型及輕型機器腳踏車
一副/每季
900
一副/每半年
1200
一副/每年
1500
試車押牌
大型及小型汽車(含曳引車)
一副
1000
發牌繳還後發還。
重型及輕型機器腳踏車
一面
500
證照
項目
單位
費額新臺幣(元)
備註
行車執照
大型及小型汽車(含曳引車)重型及輕型機器腳踏車
一枚
200
依據「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享有稅費優惠者,從其規定。
一枚
150
臨時
大型及小型汽車(含曳引車)重型及輕型機器腳踏車
一枚
200
依據「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享有稅費優惠者,從其規定。
一枚
150
試車
大型及小型汽車(含曳引車)重型及輕型機器腳踏車
一枚
200
依據「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享有稅費優惠者,從其規定
一枚
150
使用證
拖車使用證
一枚
200
拖車臨時使用證
一枚
200
預備引擎使用證
一枚
200
駕駛執照
普通及職業汽車駕駛執照
一枚
200
重型及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
一枚
200
國際駕駛執照
一枚
250
駕駛訓練班師資合格證書
班主任證書
一枚
500
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講師證書
一枚
500
汽車構造講師證書
一枚
500
汽車駕駛教練證書
一枚
500
補發班主任證書
一枚
300
補發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講師證書
一枚
300
補發汽車構造講師證書
一枚
300
補發汽車駕駛教練證書
一枚
300
技工執照(書)
一枚
500
汽車檢驗員證(書)
一枚
500
汽車駕駛考驗員證(書)
一枚
500
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費
一枚
3000
公路汽車客(貨)運業營運路線許可證費
一枚
1500
駕駛訓練班立案證書
一枚
3000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營業執照
一枚
3000
補發技工執照(書)
一枚
300
補發汽車檢驗員證(書)
一枚
300
補發汽車駕駛考驗員證(書)
一枚
300
補發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費
一枚
1500
補發公路汽車客(貨)運業營運路線許可證費
一枚
500
補發駕駛訓練班立案證書
一枚
1500
補發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營業執照
一枚
1500
學習駕駛證
一枚
100
汽車檢驗及覆驗
項目
單位
費額新臺幣(元)
備註
大型汽車(含曳引車)檢(覆)驗
一次
600
檢驗不合格七日內覆驗免收費一次,
第八日起覆驗應收覆驗費。
小型汽車檢(覆)驗
一次
450
拖車檢(覆)驗
一次
450
汽車預備引擎檢(覆)驗
一次
450
重型及輕型機器腳踏車檢(覆)驗
一次
200
汽車、檢、考驗員檢定
項目
單位
費額新臺幣(元)
備註
汽車檢驗員(檢定費)
一次
500
所需材料費按實另收。
汽車駕駛考驗員(檢定費)
一次
500
所需材料費按實另收。
汽車檢驗員、考驗員(檢定費)
一次
700
所需材料費按實另收。
汽車駕駛執照考驗及覆驗
項目
單位
費額新臺幣(元)
備註
大、小型汽車駕駛執照
考驗
全項費用
一次
450
凡初次報考或考驗未通過逾一年重新報考者;所需燃料費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6條規定另收。
單項費用
一次
225
經繳全項費用考驗未通過,一年內重新報考者(不限次數)。
晉級
筆路試均需考者
全項費用
一次
225
凡初次報考或考驗未通過逾一年重新報考者。
單項費用
一次
225
經繳全項費用考驗未通過,一年內重新報考者(不限次數)。
僅需考筆試或路試其中一項者
一次
225
機車駕駛執照
考驗
重型機車
全項費用
一次
250
凡初次報考或考驗未通過逾一年重新報考者;所需燃料費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6條規定另收。
單項費用
一次
125
經繳全項費用考驗未通過,一年內重新報考者(不限次數)。或持汽車駕照考領重機駕照者。
輕型機車
一次
125
技工執照
一次
500
其他
項目
單位
費額新臺幣(元)
備註
證技照資料列印費
一份
15
中華民國(臺灣)交通部製發汽車駕駛執照日文譯本
一份
100
中華民國汽車駕駛執照審查證明書
一份
100
自用小型汽車牌照號碼選號金額及公告招標號碼底價收費規定如附件一。
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牌照號碼選號金額及公告招標號碼底價收費規定如附件二。
自用小型汽車牌照號碼選號金額及公告招標號碼底價收費費額表
牌照號碼等級
第1級
第2級
第3級
第4級
招標底價暨選號金額
6,000元
3,000元
3,000元
2,000元
牌照號碼性質
牌照號碼全數相同
牌照號碼兩對相同(後兩位號碼較前兩位號碼大者或順位者)
車主自選號碼
選用號碼
牌照號碼
1111、2222、3333、5555、6666、7777、8888、9999
1122、1133、1155、1166、1177、1188、179、2233、2255、 2266、2277、2288、2299、3355、3366、3377、3388、3399、5566、5577、5588、5599、6677、6688、6699、7788、7799、8899、5678、6789
第一、二級招標以外之號碼
一、每日新領牌照在一百輛以下之監理機關,選用號碼為當日核發牌照號碼壹仟號範圍以內。
二、每日新領牌照逾一百輛監理機關,選用號碼為當日核發牌照號碼貳仟號範圍以內。
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牌照號碼選號金額及公告招標號碼底價收費費額表
牌照號碼等級
第1級
第2級
第3級
第4級
招標底價暨選號金額
6,000元
3,000元
3,000元
2,000元
牌照號碼性質
牌照號碼全數相同
牌照號碼全數相同
車主自選號碼
選用號碼
牌照號碼
66、88、99共3面
11、22、33、55、77共5面
第一、二級招標以外之號碼
各所依實務作業,自行核處。
應辦與注意事項
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紅單)後,依所記載「應到案日期」前往監理所、站接受裁處或以郵繳即時銷案、電話語音轉帳、網路方式繳納罰鍰。並請於「應到日期」前,以電話查詢該交通違規案件是否已由舉發單位移送至應到案處所,避免徒勞往返。
如發現接獲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所填載之車牌號碼或被通知人姓名有疑問,請於應到案日期前向原舉發單位或監理所、站提出書面申請要求更正, 以免逾越繳納期限,受加重處罰。
違規罰鍰繳納
應備文件:
A.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紅單,若紅單遺失可至違章窗口查詢案件)。
B. 應繳罰鍰金額。
C. 「未帶駕照」之違規案件,應持駕照到案接受補驗。
辦理方式:
A. 親自辦理:檢具應備文件至應到案之監理所站違章窗口辦理。
B. 郵繳即時銷案:凡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左上角「得採郵繳或向委託之金融機構繳納罰鍰」打「ˇ」記號之案件,可
至各地郵局以即時銷案方式繳納。
C. 電話語音:凡可採郵繳者,均得以電話語音繳納。操作說明
D. 網路辦理:得採電話語音辦理者,均可以網路方式
繳納違規罰鍰
注意事項:
繳納交通違規罰鍰,可委託他人辦理。
意見申訴與聲明異議
對被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意見之申訴:
A. 應備文件:
申訴書。(以十行紙或白報紙書寫或至各監理所、站服務台索取定式表格,免費供應)。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紅單)影本。
申訴內容有關資料。
B. 辦理方式:
檢具應備文件送交或郵寄車、駕籍所在地監理機關,或逕寄原舉發單位申訴,並副知車、駕籍所在地監理機關。
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後,不服裁決內容之聲明異議:
A. 應備文件:
聲明異議書狀。(向法院購買司法狀祇)一式兩份。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及違規單影本各乙份。
聲明異議相關資料。(請載明異議理由及原因)。
B. 辦理方式:
檢具應備文件郵寄送交車、駕籍所在地監理機關。
注意事項:
A. 申訴人須於應到案日期前寄送申訴書:聲明異議人須於接獲裁決書後二十日內提出聲明異議狀及相關資料於各監理所〈站〉後
移送管轄地方法院處理。
B. 交通違規罰鍰之繳納,申訴人依向原舉發單位查證結果,作為裁罰標準;聲明異議人依管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裁定,作為裁罰
標準。
違規記點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規定
A. 有第33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1項、第45條、第47條第一款 至第四款、第48條、第49條或第60條第1項、第2項第一款至第
三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1點。
B. 有第29條第1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29條之2第1項、第2項,第30條第1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事者,各記違規點數2點。
C. 有第43條、第53條、第54條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3點。
D. 同一駕駛人半年內違規記點共達六點以上者,吊扣駕照一個月,一年內經吊扣駕照二次,再違反記點條款時,吊銷駕駛執照。
語音及網路轉帳繳納交通違規罰鍰
注意事項:
A. 凡是在違規單左上角註明「得採郵繳或向委託金融機構繳納罰鍰」處打「ˇ」號,無論有否逾自動繳納期限,均可至各地郵局以即時銷案方式或採電話語音轉帳、網際網路轉帳方式繳納罰款。
B. 向郵局辦理繳款時,請將違規通知單、手續費10元及應繳罰鍰款項一併繳交郵局辦理,並將車號及違規通知單號碼填寫在劃撥單收據上,請郵局蓋章證明。
C. 利用
語音轉帳繳納罰鍰
,直撥電話 412-6666 轉168#用戶碼 ( 大台北地區不加 2,其他縣市不加區域號碼),電腦可自動銷案。轉帳完成後,請再重新撥號以確定轉帳交易成功。
D. 利用網際網路轉帳者,請上www.mvdis.gov.tw,電腦可自動銷案,轉帳完成後,請再重新查詢以確定轉帳交易成功。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申辦籌設
應備文件:
A. 汽車運輸業籌備申請書一式三份逕向各所(站)、服務中心、運輸業管理課(股)洽取或上網下載。
B. 負責人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辦理程序﹕
A. 填妥「汽車運輸業籌備申請書」並備齊應備文件。
B. 逕送或郵寄各所﹙站﹚運輸業管理課﹙股﹚辦理。
注意事項﹕
A. 計程車客運業牌照凍結期間﹐不受理申請。
B. 須具有充分經營財力及合於規定車輛、站場設備與合於當地運輸需要並增進公眾便利﹙如附表﹚。
C. 偏遠或離島地區之公路汽車客運業依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及第四款第(一)目之1但書規定辦
理。
申辦立案
應備文件:
A. 汽車運輸業立案申請書一式三份逕向各所(站)﹑服務中心、運輸業管理課(股)洽取或上網下載。
B.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C. 公司章程或合夥人契約書一份。
D. 股東或合夥人名冊一份。
E. 事務所及停車處所核准文件影印本各一份。
F. 委託修護保養契約書及保養廠商之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G. 購置車輛證明文件及清冊一份。
H. 股東(或合夥人)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
辦理程序︰
A. 填妥汽車運輸業立案申請書。
B. 檢齊應備文件逕送或郵寄各所(站)運輸業管理課(股)辦理。
注意事項︰
A. 應於核定期限內辦妥車輛一次登檢領照手續並加入當地汽車運輸業同業公會。
B. 自領得汽車運輸業執照或營運路線許可證之日起應於一個月內開始營業或通車營運並檢附公會核發之有效會員證影本報請公路
主管機關備查。
申辦開業
應備文件︰
A. 開業申請書(函)一份。
B. 汽車新領牌照清冊一份及公會核發之有效會員證影本。
辦理程序︰
A. 填妥開業申請書(函)(格式不拘)並備齊應備文件。
B. 逕送或郵寄各所(站)運輸業管理課(股)辦理。
申辦增車
應備文件︰
A. 申請書一份(敘明增車之種類﹑型式及輛數)。
B. 遊覽車客運業增購全新車輛應檢具稅捐機關最近一年內報稅證明。
C. 當地該業同業公會核發之有效會員證書影本。
辦理程序︰
A. 填寫申請書一份(格式不拘)。
B. 逕送或郵寄各所(站)運輸業管理課(股)辦理。
注意事項︰
A. 應結清車輛欠繳燃料使用費及交通違章案件。
B. 最近六個月內無違規營業受處分之紀錄。
C. 資本額及停車場應足夠增車之需求。
D. 遊覽車客運業一年增新車一次並應檢附最近一年之營業額紀錄(每車每年營業額一百八十萬元以上)按營業額核定增車比率並
扣除前一年,出售之車輛數。
營業車輛過戶
應備文件︰
A. 申請書一份。
B. 當地該業同業公會核發之有效會員證書影本。
辦理程序︰
A. 填寫申請書(格式不拘)。
B. 逕送或郵寄各所(站)運輸業管理課(股)辦理。
注意事項︰
新設立汽車運輸業所領用之車輛牌照﹐自核發牌照之日起算一年內﹐不得辦理。
營業汽車繳銷牌照
應備文件︰
A. 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二份(向各所、站服務中心洽取)。
B. 行照、號牌、車籍資料、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辦理程序︰
A. 填妥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
B. 備齊書件至運輸業管理課(股)簽證後﹐再至車輛管理課(股)辦理繳銷登記。
注意事項︰
新設立汽車運輸業所領用之車輛牌照﹐自核發牌照之日起算一年內﹐不得辦理。
汽車替補
應備文件︰
A. 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二份逕向各所、站服務中心洽取。
B. 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辦理程序︰
A. 填妥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
B. 備齊應備文件至各所(站)運輸業管理課(股)簽證後﹐再至車輛管理課(股)辦理車輛檢驗領照。
注意事項︰
A. 繳銷車輛車額應自繳銷牌照之日起二年內以同一車輛種類全新或年份較新之車輛替補﹐逾期註銷替補。
B. 計程車公司行號未能於繳銷牌照二年內之期限替補,得於期限屆滿前內申請展期,主管機關視情況需要核定,最高不得超過八
年,逾期註銷替補。
申辦變更負責人、地址、公司名稱
應備文件︰
A. 申請書一份。
B. 股東或合夥人同意書(股份有限公司則為會議紀錄)一份。
C. 平面位置圖(變更負責人、公司名稱者免填)。
D. 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一份(變更負責人、公司名稱者免附)。
E. 房屋租賃契約一份(變更負責人、公司名稱者免填)。
F. 新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變更地址、公司名稱者免附)。
G. 當地該業同業公會核發之有效會員證書影本。
辦理程序︰
A. 填妥申請書(格式不拘)。
B. 逕送或郵寄各所(站)運輸業管理課(股)。
C. 經核准後﹐再持核准公文至商業主管機關辦理。
注意事項︰
A. 事務所應於明顯處標明公司名稱﹐並應設置電話﹑車輛動態板及辦公室桌椅等。
B. 公司所屬車輛有設定動產抵押及附條件買賣登記者,辦理公司地址及名稱變更應先取得債權人同意書或辦理動產登記註銷。另
涉及違規及稅費之案件,應依其規定辦理。
換發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或簽證
應備文件︰
A. 申請書一份。
B. 變更登記卡影本一份。
C. 公司證明文件及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D. 公司章程或合夥契約。
E. 原領之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辦理程序︰
A. 填妥申請書(格式不拘)。
B. 逕送或郵寄各所(站)運輸業管理課(股)。
注意事項︰
A. 應於核准之日起兩個月內﹐檢齊所屬車輛資料(含行照)及變更後之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並填妥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
連同核准函,向各所(站)車輛管理課(股)辦妥車籍資料變更登記。
B. 車輛設定動產抵押﹑附條件買賣者﹐應檢附債權人同意書。
C. 公司遷移至轄外其所屬車輛車籍應於二個月期限內一次辦妥變更登記。
申辦設置停車處所
應備文件︰
A. 汽車運輸業設置停車處所申請書逕向各所(站)運輸業管理課(股)洽取。
B. 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如係租用或借用者另須附契約書)。
C. 地籍圖謄本。
D. 土地登記簿謄本。
E. 土地分區使用證明。
F. 停車處所位置平面關係圖。
辦理程序︰
A. 填妥申請書並備齊應備文件。
B. 逕送或郵寄各所(站)運輸業管理課(股)。
C. 擇期現場會勘(會同相關單位)。
注意事項︰
A. 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請向地政事務所申請,限最近三個月有效;土地使用分區證明請向地方政府申請。
B. 土地租約或借約之使用期限應在二年以上。
C. 上述文件均為一式三份。
D. 停車場不得在左列地區內設置︰
道路交岔路口﹑圓環﹑平交道十公尺內。
消防隊﹑公共消防栓十公尺內。
公路(市區)客運車站(招呼站)及加油站十公尺內。
學校﹑娛樂場所、醫院、市場門前兩側三十公尺內。
停車場聯外道路,不能順利通行車輛者。
E. 停車場(棚)應懸掛公司行號名稱標示牌,地面應壓平堅實,並保持清潔﹐週圍界址應設置圍牆﹑竹籬或鐵絲網,並應設置消
防設備。
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
具備資格︰
A. 年齡三十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者。但年滿六十歲者﹐應每年至公立醫院作體格檢查一次,合格者應檢具體格表,於屆滿一個
月前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領有效期限一年之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
B. 連續持有有效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六年以上者。但依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補辦查驗或
換發新證者,視同連續持有,惟中段時間應予扣除。
C. 本人未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或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
D. 持有大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者,必須換領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其駕駛年資得予併計,並保留其資格。
E. 符合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獎勵辦法規定獲選為優良計程車司機,經中央或直轄市、縣(市)公路主管機關核定獎勵有案者或領有
殘障手冊之計程車駕駛人,得不受1﹑2款之限制。
F. 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不得兼營其他汽車運輸業或受僱為其他汽車運輸業之駕駛人。
G.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應在所在地之監理機關轄內設有戶籍。其戶籍地如有遷移變動時,應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報備。
H.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個人計程車客運業登記︰
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者,或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確定者。
曾犯傷害、妨害自由、公共危險,或除強姦以外之妨害風化等罪之一,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1.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經赦免後﹐未滿五年者。
2.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尚未執行﹐或行刑權時效消滅後未滿五年者。
3.受刑人在假釋中者。
最近三年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違規記點者。
最近五年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
最近三年內曾由計程車乘客提出申訴檢舉﹐並經公路監理或警察機關查證屬實者。
應備文件︰
A.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申請書﹑駕駛執照違規計點吊扣調查表、素行調查表﹑切結書﹑經歷證明書各一份(各所﹑站免費供
應)。
B.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C. 小客車職業駕駛執照正﹑反面影本。
D. 有效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正﹑反面影本。
E. 二吋相片二張。
F. 印章。
辦理程序︰
檢齊上述證件(申請登記時應繳驗前款有關證件正本)至各所(站)運輸業管理課(股)辦理登記。
注意事項︰
A.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B. 凡以已繳銷牌照之四門轎車申領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牌照者﹐車齡以不超過三年為限。
C. 個人經營計程車牌照之使用以原申請人為限﹐不得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但經核准歇業者﹐得連同原車過戶與符合個
人經營計程車申請資格條件者。
申辦計程車設置無線電台
具備資格︰
A. 計程車客運業。
B.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
C.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D. 計程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商業同業公會﹑計程車駕駛員職業工會。
E. 警察機關所成立之交通義警﹑交通服務單位。
F. 其他符合設置標準﹐並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定認可之法人團體。
應備文件︰
A. 計程車專用無線電架設許可證電台執照申請書(各所﹑站免費供應)。
B. 營運計劃書(各所﹑站免費供應)。
C. 基地台所在地之同一計程車營業區域內﹐計程車所有人架設車台之意願同意書或駕駛人切結書二百輛份以上(其屬省轄區域計
程車數量較少者得酌予降低為一百五十輛份以上)。
D. 計程車無線電車裝台清冊。
辦理程序︰
A. 各所(站)公布受理期間內﹐檢齊上述文件一式三份逕送或郵寄各所(站)運輸業管理課(股)。
B. 依計程車無線電台審核考核表之條件予以評估﹐擇其較優者核轉交通部電信總局核發架設許可證。
C. 領得架設許可證後一年內完成基地台架設及備妥規定數量以上之車台無線電收發信機者﹐經查驗合格後發給執照,申請人未在
有效期限間架設完成者,得於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敘明理由申請延展,延展期間最常為一年,並以一次為限,逾期及撤銷其
架設許可。
注意事項︰
A. 每一營業計程車僅得設置一座車台﹐其有重複增設之車台予以拆除。
B. 電長及作業人員應由公路監理監理機關函請警政單位查核素行,符合規定者准予任用。
申辦停(歇)業手續
應備文件︰
A. 申請書一份。
B. 股東或合夥人同意書(股份有限公司檢附股東會議紀錄)一份。
C. 原領之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辦理程序︰
A. 填妥申請書(格式不拘)並備齊應備文件。
B. 逕送或郵寄各所(站)運輸業管理課(股)。
C. 經核准後持公文向商業主管機關辦理停(歇)業手續。
D. 經商業主管機關同意後檢具該函影本及車輛清冊向管轄所站報備。
E. 公司所有車輛應辦妥報停、繳銷、出售或報廢手續(歇業不得辦理報停)。
注意事項︰
A. 公司所有車輛之違規與稅﹑費應規定結清,並無法院或稅捐等機關禁止異動登記。
B. 公司所屬車輛有設定動產抵押及附條件買賣登記應先辦理動產登記註銷。
C. 期限內憑主管機關停業通知函﹐辦妥所有車輛繳銷、過戶或報停手續。
D. 停業期滿不擬經營,應辦理歇業手續。
E. 汽車運輸業全部營業車輛均已出售或經吊銷﹑繳銷﹑註銷牌照者﹐應申報停業或歇業。
F. 辦妥歇業手續後不得再復業。
申辦復業
應備文件:
A. 復業申請書。
B. 股東會議紀錄。
C. 停車場設置資料及車輛修護廠商合約書並附修護廠之登記證明影本。
D. 增車或購車計劃。
辦理程序:
A. 填妥復業申請書及備齊應備文件。
B. 逕送或郵寄各所(站)運輸業管理課(股)。
注意事項:
A. 主事務所及停車場逾期使用應先申請會勘核符規定後,向商業主管機關辦理復業。
B. 依規定期限辦妥增車或購車手續。
C. 向所屬會員公會辦理會籍登記。
砂石車安全管理
處理砂石車違規記點、吊扣、吊銷駕照案件統計
高違規及肇事砂石車輛所屬汽車貨運業者課以公路法第四十七條連帶責任
(98年第3季統計表9807~9809)
公路汽車客運業營運與服務評鑑執行要點、評鑑項目、指標及評分方式總表
公路汽車客運業營運與服務評鑑執行要點
國道路線(機場)評鑑項目、指標及評分方式總表
國道路線(中長程路線)評鑑項目、指標及評分方式總表
國道路線(短程路線)評鑑項目、指標及評分方式總表
公路客運路線(一般路線)評鑑項目、指標及評分方式總表
公路客運路線(補貼路線)評鑑項目、指標及評分方式總表
台灣省各民營汽車客運公司一覽表
台灣省汽車運輸業管理法規暨作業規範
遊覽車客運業違規營業及僱用資格不符駕駛員處罰作業要點
(98.04.03)
公路汽車客運偏遠服務路線營運虧損補貼審議及執行管理要點
(99.04.27)、
附件1
(99.01.15)、
附件2
(99.01.25)
「嘉義縣立體育館–高鐵嘉義站–台鐵嘉義站–嘉義公園」BRT客運路線營運虧損補貼審議及執行管理要點
(95.07.14)
公路汽車客運業發生突發事件影響大眾交通應變方案
﹝直接點選下載﹞
公路汽車客運審議會設置要點
最新核定公路客運基本運價
(99.02)
歷年核定公路客運基本運價表
公路汽車客運班車旅客攜帶小動物限制及收費要點
(98.07.22)
國道客運路線繼續經營申請審議處理原則
(97.04.17)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審核公路汽車客運業者申請國道與一般客運路線增、減班次及停駛處理原則
(96.08.02)
公路汽車客運業申請調整客運路線處理原則
(98.6.24)
汽車運輸業營業車輛肇事暫不予核准車輛過戶繳銷牌照處理辦法
肇事案件相關申請書:
表一
、
表二
人本公路客運提昇計畫補助及經費核撥處理原則(98.05.12)
補助公路汽車客運業者車輛汰舊換新計畫審查作業規定(99.05)、
報表(.xls)
(99.05)
台灣省各縣、市計程車無線電台名稱及電話一覽表
(96.05.08修正)
定型化契約
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
、
附表一汽車出租單
、
附件二車況圖
、
附件三汽車油錶及里程紀錄單
搬家貨運定型化契約
公路﹝市區﹞汽車客運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範本
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
機車租賃業定型化契約範本
大自客貨車相關規定
自用大客車及自用大貨車牌照申領審核規定
查詢辦理大自客貨車各項異動
人民申請案件項目及處理期限表